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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處罰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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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處罰辦法 規章制度

“三違”處罰辦法

反違章指揮 反違章操作
和反違反勞動紀律考覈處罰實施辦法
(暫行)
爲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現象,進一步強化對“三違”行爲的檢查和處罰,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習慣,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根據指揮部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三違”行爲的辯識
“三違”行爲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施工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爲。
第二條 糾正“三違”行爲的措施
1、重點從以下四個方面查處“三違”行爲:
(一)各級幹部、管理人員是否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二)各級生產組織、指揮和協調人員是否按照安全生產“五同時”規定組織生產;
(三)關鍵生產環節和重要生產工序是否執行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措施;
(四)生產崗位、施工作業現場操作人員是否遵守工藝紀律、施工紀律、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
2、各部門要持續開展反對部分管理人員中容易出現的重生產、重效益、忽視安全的不良傾向,有針對性的進行安全意識教育,使他們真正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紀的帶頭人。
3、針對部分員工“違章不一定出事故”的僥倖心理,用正反兩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啓發員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章守紀。
4、各部門要廣泛開展羣衆性的自查自糾活動,有針對性的利用隊站、班組安全活動開展安全知識問答、技術練兵、事故案例討論等教育活動,對不安全行爲乃至成爲習慣的主觀因素進行認真分析,制定糾正措施,認真加以糾正。
5、安全部門重點組織查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爲。處人事勞資部門組織勞動紀律檢查,查處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爲。
6、黨羣宣傳部門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形成“三違”行爲人人喊打的輿論氛圍,促使員工養成自我約束、自我防範、規範操作、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良好習慣。
7、工會、共青團、女工組織在開展的“安康杯”、“五標”素質工程、“女工身邊無事故”等活動中,把反“三違”作爲主題和主要內容,組織開展活動。
8、各部門要落實“以人爲本”的管理思想,及時掌握員工的思想動態,關心員工的生活,積極改善員工的工作環境,幫助員工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解除員工的後顧之憂,避免員工在工作中因擔心完不成任務等冒險違章。
第三條 “三違”行爲的查處和考覈
處相關部門對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違”行爲除批評教育外,還可參照指揮部《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以及處基礎工作檢查考覈辦法和hse考覈辦法進行處罰。
一、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爲,扣除部門季度安全考覈分10-20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30噸以上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幹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發放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不給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範時不及時糾正。
9、裝卸、施工作業不與承包商簽定安全協議。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1、危險化學品區作業不使用防爆工具、不佩帶防護用品。
12、管理人員爲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範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二、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爲,扣除部門季度安全考覈分10-15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高空作業不繫安全帶(不包括龍門吊日常裝卸操作)。
2、安全帽不繫護帶,現場裝卸、試壓、維修作業和安全監護人員不穿勞保鞋。
3、操作砂輪機不戴護目鏡,在轉動的部件附近戴手套進行維修、潤滑、塗抹等作業或直接用手接觸轉動、滑動的物件和繩索。
4、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危險化學品和易燃品儲存區吸菸或將菸頭扔在這些位置。
5、在崗位期間,工衣穿着不規範,上衣和工褲不統一。
6、轉動和滑動設備和設施的操作人員留長髮不戴工作帽。
7、高壓作業未將人員疏散到安全區,高壓管線周圍站人,高壓管線未瀉壓完畢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8、下水管道內施工完不及時蓋好井蓋或破壞這些設施的行爲。
9、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10、高處作業時,工具無保險繩。
11、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12、野蠻搬運化學危險品,使用化工物資隨意掂襯物品,隨意排放、丟棄化學危險品及包裝物。
13、在宿舍、營房使用電爐,人離開房間不關閉電器電源。
14、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
15、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
16、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
17、單獨一人從事電氣檢修工作,無人監護。
18、氧氣瓶、乙炔瓶相互間的距離不夠5米或距明火不夠10米,周圍擺放雜物,安全標識和安全附件不全。
19、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佈線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20、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
21、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22、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21、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22、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23、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2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5、超速行駛。
26、強超搶會。
27、乘車不繫安全帶。
28、逆向行駛,轉彎不提前打轉向燈。
29、駕駛車輛和操作其它設備時吸菸、使用手機。
30、車輛行駛時向窗外拋灑雜物。
3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鹼、化工材料等物質。
32、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33、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34、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35、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6、駕駛廠商的機動車輛。
三、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爲,扣除部門季度考覈分5-20分,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脫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後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幹部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四、發現以下言語和思想,扣除部門季度考覈分5-10分。
1、散佈事故不可避免論。
2、出現違章說“以前都是這樣乾的,沒事”或表達相近的意思。
3、對確認的違章事故不認識錯誤,吸取教訓,找有關管理檢查人員論理。
4、無故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或參加培訓教育不認真,對上級規定和文件精神說“不知道”等。
第四條 處質量安全和勞資管理部門以及各級管理人員對各種檢查中發現的“三違”行爲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門進行處罰。
第五條 安全管理部門對出現的“三違”行爲向責任部門發出書面通知,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整改。對“三違”現象,都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追查分析,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給予幫教或處罰。需要罰款的安全部門開具罰款單,由部門負責人負責追繳罰款,在規定期限上交財務部門,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上繳的,從部門負責人工資中代扣。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三違”行爲導致傷、亡事故的,依據事故管理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年內個人累計出現3次以上“三違”行爲,待崗學習,由勞資部門重新考覈後上崗。
第八條 因嚴重違章和屢查屢犯的頑固性“三違”,扣除部門安全考覈分50分,對責任人加倍罰款。
第九條 部門累計5次以上“三違”行爲,當年不得參加安全先進評選。
第十條 鼓勵員工拒絕違章指揮,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和施工作業場所有權拒絕工作或操作。
第十一條 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爲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第十二條 對“三違”現象罰款財務部門列專項科目管理,用於表彰獎勵處安全先進和用於安全活動經費。
第十三條 在處組織的基礎工作檢查中發現“三違”現象按基礎工作考覈扣分並可同時對責任人處以罰款。
第十四條 本辦法中處罰和獎勵低於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標準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安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