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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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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帳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爲處理呆帳,確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項權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各分公司應對所有客戶建立“客戶信用卡”,並由業務代表依照過去半年內的銷售實績及信用的判斷,擬定其信用限額(若有設立抵押的客戶,以其抵押標的擔保值爲信用限額),經主管覈准後,應轉交會計人員善加保管,並填記於該客戶的應收帳款明細帳中。 第三條 信用限額係指公司可賒銷某客戶的最高限額,即指客戶的未到期票據及應收帳款總和的最高極限。任何客戶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過信用限額,否則應由業務代表及業務主管、會計人員負責,並負所發生倒帳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 爲適應市場,並配合客戶的營業消長,每年分兩次,可由業務代表呈請調整客戶的信用限額,第一次爲6月30日,第二次爲12月31日,覈定方式如第二條。 分公司主管視客戶的臨時變化,應要求業務代表隨時調整各客戶的信用限額,但若因主管要求業務代表提高某客戶信用限額所遭致的倒帳,其較原來覈定爲高的部分全數由主管負責賠償。 第五條 業務代表所收受支票的發票人非客戶本人時,應交客戶以店章及簽名背書,經分公司主管核閱後繳交出納,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損失,則應由業務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負二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 各種票據應按記載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戶的要求不爲或遲延提示,但經分公司主管覈准者不在此限。 催討換延票時,原票儘可能留待新票兌現後始返還票主。 第七條 業務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換其他支票充繳貨款,如經發現,除應負責該支票兌現的責任外,以侵佔貨款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八條 分公司收到退票資料後,倘退票支票爲客戶本人屬發票人時,則分公司主管應即督促業務代表於一周內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書人時,應即填寫支票退票通知單,一聯送背書人,一聯存查,並進行催討工作,若因違誤所造成的損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業務代表共同負責。 第九條 各分公司對催收票款的處理,在一個月內經催告仍無法達到催收目的,其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即將該案移送法務室依法追訴。 第十條 催收或經訴訟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應取具警察機關證明、郵局存證信函及債權憑證、法院和解筆錄、申請調解的裁決憑證、破產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種證件,送財務部做沖帳準備。 第十一條 沒有核定信用限額或超過信用限額的銷售而遭致倒帳,其無信用限額的交易金額,由業務代表負全數賠償責任。而超過信用限額部分,若經會計或主管阻止者,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若會計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則業務代表賠償80%,會計及主管各賠償10%。 若超過信用限額達20%以上的倒帳,除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外,分公司主管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十二條 業務代表應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結行爲者,以及沒有合法營業場所或虛設行號的客戶,不論信用限額若何,全數由業務代表負賠償責任。送貨簽單因歸罪於業務代表的疏忽而遺失,以致貨款無法回收者亦同。 第十三條 設立未滿半年的客戶,其信用限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萬元,如違反規定而發生呆帳,由業務代表負責賠償全額。 第十四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於其所負責的銷售區域內,容許呆帳率(即實際發生呆帳金額除以全年銷售淨額的比率)設定爲全年的5‰。 第十五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超過容許呆帳率的懲處如下: (一)超過5‰,未滿6‰者,警告一次,減發年終獎金10%。 (二)超過6‰,未滿8‰,申誡一次,減發年終獎金20%。 (三)超過8‰,未滿10‰,小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30%。 (四)超過10‰,未滿12‰,小過二次,減發年終獎金40%。 (五)超過12‰,未滿15‰,大過一次,減發年終獎金50%。 (六)超過15‰以上,即行調職,不發年終獎金。 若中途離職,於其任期中的呆帳率達到上列的各項程度時,減發獎金的比例,以離職金計算。 第十六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其每年發生的呆帳率低於5‰時的獎勵如下: (一)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嘉獎一次,加發年終獎金10%。 (二)低於4‰,高於3‰,嘉獎二次,加發年終獎金20%。 (三)低於3‰,高於2‰,小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30%。 (四)低於2‰,高於1‰,小功二次,加發年終獎金40%。 (五)低於1‰,大功一次,加發年終獎金50%。 若中途離職,不予計算獎金。 第十七條 各分公司業務主管,業務代表以外人員的獎勵,以該分公司每年所發生的呆帳率,低於容許呆帳率時實行。內容如下: (一)低於5‰(不包括5‰),高於4‰(包括4‰),每人加發年終獎金5%。 (二)低於4‰,高於3‰,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0%。 (三)低於3‰,高於2‰,每人加發年終獎金15%。 (四)低於2‰,高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0%。 (五)低於1‰,每人加發年終獎金25%。 第十八條 分公司因倒帳催討回收的票款,可作爲其發生呆帳金額的減項。 第十九條 法務室依第九條接受辦理的呆帳,依法催討收回的票款減除訴訟過程的一切費用的餘額,其承辦人員可獲得如下的獎金: (一)在受理後6個月內催討收回者,得20%的獎金。 (二)在受理後1年內催討收回者,得10%的獎金。 第二十條 依第十一條已提列壞帳損失或已從呆帳準備衝轉的呆帳,業務人員及稽覈人員仍應視其必要性繼續催收,其收回的票款,由催收回者獲得30%獎金。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的呆帳賠償款項,均在該負責人員的薪資中,自確定月份開始,逐月扣賠,每月的扣賠金額,由其主管簽呈覈准的金額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