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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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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財務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爲加強**大學學生社團財務管理,深化學生社團財務制度改革,使學生社團財務公開,保護社員權益,逐步完善全校學生社團財務,並使之走上制度化、正規化的軌道,擴大社團聯合會會的監督範圍,提高監督效能,根據《**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章程》和《**大學學生社團管理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特制訂本辦法。
  一、經費來源
  第一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原則上由社團自籌解決。在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組織的招新時收取相應的會費(會費標準由學生社團聯合會統一制定)。
  第二條 各社團可以接受贊助或贈送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社團需及時將經費情況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第三條 社團的日常活動不得向會員(包括自願繳費者)收取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的活動費用(門票、車票費等除外)。
  二、經費管理和使用
  第四條 各社團社長(主席)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各社團祕書長管理本社團財務,祕書長如實管理帳目,及時上報財務用度情況。
  第五條 各社團自成立之日起,即應建立經費收支帳目和社團內部的財務制度,並且做到帳、款分離,專人管理。
  第六條 各社團祕書長每月月末向本社團內部理事會遞交一份詳細的財務收支表,經理事會審查屬實理事長簽字後,上報學生社團聯合會。
  各社團報帳統一時間、地點。暫定定每月第三週週五中午12:00—14:00在學生社團聯合會議室。
  第七條 各社團在舉辦活動前必須進行詳細經費預算,並制定一份書面經費預算,由主席簽字,經社團內理事會同意後方可進行活動。活動結束後活動總結必須附帶詳細清楚地經費使用情況(日期、數額、用途、經手人)且由主席和理事長共同簽字。
  第八條 社團支取(報銷)日常費用或活動開支在50元以下者,由社團主席簽字祕書長給付,100元以下由社團內理事長簽字同意,100元以上必須經社團聯合會祕書長、主管常任理事簽字,社團部備案。
  支取(報銷)同時要攜帶相應的發票,使證明材料齊全,經覈實後方可支取(報銷)。
  第九條 各社團的帳目必須定時、如實向各社團會員公佈。並隨時接受會員監督。
  第十條 各社團每學年支取的資金必須小於總會費的80%。
  三、經費監督
  第十一條 共青團**大學委員會授權的學生社團財務監督和管理機構是**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
  社團聯合會組織成立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對社團財務進行監督。社團自律監督小組設組長一人由社團聯合會祕書長兼任,組員爲各社團代表(部長以下社員)擔任。
  社團自律監督小組定期(每年四、六、十、十二月)對社團財務進行檢查。
  第十二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不定期對社團財務進行抽查,抽取比例15%(學術、實踐、文娛、愛心2:2:2:1)。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將於每學期末向外公佈各社團學期財務狀況。
  四、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社團財務狀況納入“十佳學生社團”及“優秀社團負責人”評比標準。對帳目模糊、管理混亂的社團取消其評優資格。
  第十五條 對嚴重存在財務問題的社團,一經檢舉發現,給予以下處理:
  1.取消該年度評優資格 ;
  2.暫停活動審批,責令限期整頓;
  3.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完善的,由學生社團聯合會和學生會社團部進行強制清算整頓,發現有重大問題的經學生社團聯合會全體會議通過,上報校團委註銷該社團。
  第十六條 對違章社團的相關負責人免除其在社團中的一切職務,並向其所在院系及全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另行處理。
  五、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個社團的財務制度必須以本制度爲指導,但可以有自己的特殊規定。
  第十八條 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大學學生社團聯合會,社團聯合會有權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宜由社團聯合會協調解決。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至頒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