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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事務處理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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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事務處理辦法 規章制度

□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的處理,除依據有關法令及本公司與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訂契約,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第二條 本公司股票事務,由本公司股務科辦理。 □ 印 鑑第三條 本公司股票應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填蓋印鑑卡,如屬法人,應使用法人全銜,填蓋印鑑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後股東向本公司洽辦有關股票事務時,即以此印鑑爲憑。 第四條 股東申請掉換新印鑑時,應填送“更換印鑑備案書”及“持有股票清單”加蓋新舊印鑑,並填蓋新印鑑卡,一併交本公司存查,嗣後即以此新印鑑爲憑。 第五條 股東原印鑑遺失,毀滅或被盜竊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時填送“印鑑掛失更換申請書”及“持有股票清單”,並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東住所所在地的日報,連續刊登印鑑遺失作廢聲明三天,將所刊報紙的全份及鄉鎮區公所發給的“印鑑證明書”,填送新印鑑卡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鑑卡之日起一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即予換用新印鑑卡,並註銷舊卡。 □ 過戶及換票 第六條 股票轉讓過戶,應由出讓人與受讓人分別在股票背面加蓋印鑑,並填具“股票轉讓過戶通知書”,由受讓人送本公司辦理過戶手續,非經本公司蓋章不生效力,受讓人如爲新股東時,並依第三條的規定填蓋印鑑卡。 第七條 股東死亡,繼承人申請過戶時,應由繼承人填送“股票繼承過戶申請書”,並在股票背面受讓人欄加蓋繼承人印鑑,檢同身份證,其他繼承人同意書,全戶戶籍謄本(包括原股東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繼承人記載)、印鑑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其他有關繼承人股權的證明文件等,向本公司辦理繼承過戶手續。如爲新股東並依第三條規定填蓋印鑑卡。 第八條 掉換股票應由股東填送“換髮股票通知書”加蓋原印鑑,檢同股票送本公司換髮。 □ 股票掛失 第九條 股票遺失,毀滅或被竊時,應立即由股東填送“股東掛失申請書”。交本公司登記,以憑通知證券交易所公告,同時由股東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遺失損毀地,各刊登通行日報連續公告三天聲明作廢,隨即填送“遺失股票補發申請書”覓見妥保,並檢同刊登啓示的報紙及本人身份證,原印鑑送本公司辦理。保證商號的資本額,不得少於擔保時掛失股票的市場價格。如由本公司股東擔保,則保證人的股權在二個月內,不得少於擔保時掛失股票的股數。本公司接受前項申請書,應審認其最後登啓事之日起經兩個月後,無人提出異議,即予填發新股票。 第十條 股東之股票及印章均遺失者,應申請管轄法院依法裁判確定後,持憑裁判證明文件填送“印鑑掛失更換申請書”及“遺失股票補發申請書”覓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及更換印鑑。 第十一條 股票掛失後,所有應領未領卻已到期的股利,均暫停發給,算經本公司核發新股票後,再行補發。 □ 質權設定 第十二條 股票的質權設定,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填送“質權設定通知書”由雙方於股票背面及通知書上蓋章,檢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記,未經本公司登記的股票質權,對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條 股票質權消滅時,應由出質人及質權人填送“股票質權撤銷登記通知書”由雙方於股票背面於通知書上蓋章,檢同股票送本公司爲質權撤銷的登記。如質權消滅未經本公司登記者,本公司對該項質權認爲繼續存在。股票質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質權人如未受清償而依法處分股票時,應由質權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權人,分別在股票背面加蓋印鑑,並填具“股票轉讓通知書”檢同股票及合法處分的證明票文件一併送本公司辦理過戶登記,申請登記股票之質權於過戶手續辦妥後銷燬。 □ 發放股利 第十四條 本公司每屆發放股利,應將發放股利的日期,地點分別通知各記名股東,並依法在報刊公告。 第十五條 股東領取股利時應在收據上加蓋存記印鑑。 第十六條 股東如因故未能前來本公司指定地點領取股利時,得將股利收據填妥,加蓋印鑑,逕寄本公司,經查驗無誤後,途中,如有遺失,本公司可代查詢。 □ 附 則 第十七條 股東戶籍地址,以股東印鑑卡所載爲準,如有變更,應隨時以書面填具“股東更換住址通知書”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條 股東洽詢或辦理股票事務,凡以書面提出者,均應加蓋原印鑑。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本公司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