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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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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婚姻證明 證明書

無婚姻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爲解決我市居民在辦理房產交易、貸款、出國結婚等事宜中所需婚姻狀況證明問題,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答覆》﹙民辦函〔2004〕32號﹚精神,現將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請人應具備條件
1、 戶籍在本轄區;
2、 達到法定婚齡;
3、 目前婚姻狀況爲未婚、離婚或喪偶;
4、 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
5、 當事人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 當事人親自辦理。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目前的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受委託人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
符合上述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申請人填寫《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聲明書》,婚姻登記機關依據所掌握的婚姻登記檔案爲申請人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浙 婚證字 第 號
當事人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日
身份證件號:
常住戶口所在地: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處現存 年 月至 年 月婚姻登記檔案資料,未發 現 在本婚姻登記處有婚姻登記記錄。
申請人照片:
出證機關: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並非證明申請人是未婚,而只是證明其在本婚姻登記處無任何婚姻登記。
2、離婚、喪偶後未再婚者應填寫:未發現XXX 離婚後、喪偶後在本婚姻登記處有婚姻登記記錄。
【事項內容】內地居民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辦理機構】
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婚姻登記條例》;
3.民辦函〔2004〕32號
【條件】1.達到法定婚齡;
2.目前無配偶。
【申請材料】
1、當事人屬於未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當事人屬於離婚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離婚證件原件;
3、當事人屬於喪偶狀態的:提交當事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原配偶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或戶口上有標註);
4、開具以上三種證明需當事人親自到常
5、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申請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委託辦理應當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目前的婚姻狀況、委託事由,受委託人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以及複印件(國外由中國使領館出具)。
6、當事人已死亡的,由當事人的父母或子女前來開具。需提交當事人的身份證件或戶籍證明及死亡日期的證明.與當事人關係的證明材料。父母雙方已死亡的(應提供上述手續),當事人所有子女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委託,委託子女中的一人代爲死亡的父親或母親簽字辦理證明。
7、如果當事人的戶口是從外區縣遷到該轄區,從遷入之日起至當事人辦理證明之日止,由該區負責開具證明。遷入前的證明到原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申請表格】
《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申請書》
【申請受理機關】
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決定機關】
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程序】
一、受理
當事人填寫《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申請書》。
二、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範、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3.查證婚姻登記記錄是否屬實。
三、出證
1.經查證屬實的,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婚姻登記檔案不能查證屬實的,不予出具證明;
3.婚姻登記檔案不在本部門保管的,告知當事人向保管部門申請
【時限】
5個工作日
【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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