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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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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證明書

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 )字第 號
我單位 與 單位的 申請結婚(離婚/補領結婚證/補領離婚證),
現到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和軍隊有關規定證明如下:
姓名性別民族出 生年月日婚姻 狀況雙方有無直系或
三代以內旁系
血親關係公民身份號碼軍 人
證件號備註
說明:l、涉外、涉港澳臺的婚姻登記按有關規定出證。
2、婚姻狀況欄,申請結婚填寫未婚或離婚或喪偶,申請離婚或補領結婚證填寫已婚,申請補領離婚證填寫離婚:若申請婚姻登記內容與原《結(離)婚證》所填寫的內容不一致時要在備註欄註明原內容。
3、政治機關(蓋章)是指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部、處或行使此項職能的直屬工作部、局、處的印章。
4、此證明用黑色簽字筆或黑色鋼筆填寫,每項內容必須填寫且準確無誤,有效期3個月,塗改無效。
承辦人簽名: 政治機關(蓋章)
聯繫電話: 出證日期: 年 月 日
2
1、《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婚姻自由原則;
(2)一夫一妻制原則;
(3)男女平等原則;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5)實行計劃生育的原則。
2、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雙方均無配偶;
(2)雙方自願結婚;
(3)男方已滿22週歲,女方已滿20週歲;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5)雙方均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玻
3、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滿足以下四個方面的形式要件:
(1)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3)提供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提交3張大2寸紅底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2)男女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3)男女雙方必須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男女雙方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
(5)男女雙方辦理過結婚登記且該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6)男女雙方必須具有民事行爲能力;
(7)男女雙方應當持有本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和結婚證,提供2張2寸紅底單人照片。
5、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須提供的證明材料:
根據《民政部關於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規定,辦理現役軍人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現役軍人部隊駐地所在地或戶口註銷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是非現役軍人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供:
(1)《軍官證》或《文職幹部證》、《土兵證》、《學員證》、《離休證》、《退休證》等軍人身份證件;
(2)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居民身份證。
如一些部隊的官兵暫時沒有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在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時,在證明右上角分別標註“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已編制公民身份號碼。”或“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並在標註處加蓋印章。對“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未編制公民身份號碼”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中“公民身份號碼”欄填寫“無”。
軍人補辦《結婚證》,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政治機關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本人持證明、軍人身份證件和居民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補領。
6、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如何辦理手續
出於保護軍婚的考慮,婚姻法對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請求權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限制不妨礙現役軍人同意與其配偶雙方自願離婚並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所以當現役軍人與其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時,如果現役軍人持有部隊同意離婚的證明,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並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依法爲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辦理離婚登記所提供的材料與一般當事人不同,需提供(1)《軍官證》、《士兵證》或《文職幹部證》等身份證件,(2)結婚證;(3)部隊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離婚的證明。
7、如何補領結婚證
當事人因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補領時具備的條件和須提供的材料:
(1)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2)當事人必須曾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婚姻登記檔案遺失的,由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寫明申請人的婚姻狀況的證明;當事人如申請變更結婚證上的姓名,須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姓名的證明材料或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採信。
(3)當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4)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5)提供3張紅底大2寸免冠合影照片。
8、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有關事宜
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的答覆》(民辦函[2004]32號)精神,因辦理房產交易、貸款、出國結婚等事宜中所需無婚姻狀況證明問題,當事人應具備的條件:(1)戶籍在本轄區;
(2)達到法定婚齡;
(3)目前婚姻狀況爲未婚、離婚或喪偶;
(4)持本人戶口簿和身份證(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5)當事人提交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當事人親自辦理。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
委託辦理當應提交經公證機關的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離婚或喪偶的,同時持生效離婚證件或喪偶證明)、複印書和委託書。
符合上述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