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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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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一、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總則
  爲進一步推動公司深化改革、轉換機制,適應市場競爭的要求,依據集團公司《“十五”期間減員增效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競爭上崗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德、能、勤、績、體綜合考覈;
  3、擇優上崗;
  4、打破職工身份界限,由身份管理變崗位管理。
  (二)競爭上崗的範圍
  1、公司下達的編制定員所列崗位;
  2、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職工。
  二、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職責:
  勞動、人事、組織等部門
  負責按管理權限分別負責組織競爭、競聘上崗工作。
  三、公司職工競爭上崗管理辦法(一)競爭上崗
  1、競爭上崗程序
  (1)公司以編制定員爲依據,以職工人數控制計劃爲目標,覈定上崗指標;
  (2)結合實際,制定競爭上崗實施細則,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3)公開競爭崗位的名稱、上崗人數、崗位性質、崗位規範和崗位工資類別;
  (4)對參加競爭上崗的職工,進行以技能爲主的業務技術考試考覈,並對德、勤、績、體進行考評;
  (5)張榜公佈考試考覈、考評成績和依據綜合考評結果與上崗指標確定的上崗人員名單。
  (6)本單位對競爭上崗工作進行總結,公司組織考覈、驗收。
  2、打破職工身份界限,凡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職工,均可報名參加競爭上崗。按競爭上的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
  3、休生育假的職工,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職工,學徒期、熟練期和見習期間的職工,當年安置的復轉軍人和調入不滿一年的職工,暫不參加競爭上崗。期滿後,符合競爭上崗條件的可參加空缺崗位的競爭,在下一輪競爭上崗前,未上崗的,暫執行所在崗位的試崗工資,其中休生育假和脫產學習半年以上的職工,暫執行所在崗位的崗位工資。
  4、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1至4級的,按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鑑定爲5至10級的,應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列爲下崗職工。
  5、因工負傷致殘的職工,醫療終結,應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1至4級的,按照《**集團**公司職工工傷保險管理辦法》的規定,退出生產、工作崗位,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被鑑定爲5至10級的,可參加競爭上崗,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上崗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下崗與再就業
  1、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屬下崗人員:
  (1)無故不參加競爭上崗或競爭未能上崗的;
  (2)因生產經營困難,長期嚴重虧損,扭虧無望,改造無望,而實行整體停產的企業、車間(生產裝置)的全部人員;
  (3)因個人原因造成5萬元以上欠款未能限期追回,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
  (4)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5)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1年內病休累計滿90日的;
  (6)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者;
  (7)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一般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8)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拘留或因涉嫌違法犯罪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的;
  (9)在生產、經營、施工、管理等方面,因違反國家及公司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
  (10)連續曠工滿2日或1年內累計曠工滿5日的;
  (11)1年內累計事假滿60日的;
  (12)發生事故隱瞞不報,或對原材料、油品、產品化驗指標弄虛作假者。
  2、下崗人員的管理,在與政府規定接軌前,從下崗次月起,可轉入本單位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接軌後,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納入政府失業管理部門管理。
  3、在與政府接軌前,公司對下崗人員做以下安置:
  (1)轉崗培訓,再競爭上崗;
  (2)從事臨時性、季節性用工崗位工作;
  (3)自由組合,興辦實體;
  (4)願自謀職業的,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5)符合條件的可辦理內部退養;
  (6)對整體下崗的人員,經組織批准,個人可在社會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勞動。
  4、無故不參加轉崗培訓,或經兩次培訓仍不合格,或下崗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的,企業應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5、下崗人員的待遇
  (1)因停產而整體下崗的職工,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和其它津貼按100%發給,滿一年後按80%發給,滿一年半後按60%發給,滿兩年後停發工資和津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
  (2)其他下崗職工自離崗次月起,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和其它津貼按75%發給,滿半年後按50%發給,滿一年後停發工資和津貼,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給生活費;
  (3)轉崗培訓考試不合格的,崗位工資執行待崗工資;
  (4)經培訓考試合格競爭上崗後,崗位工資的確定執行《**集團**公司職工工資管理辦法》;
  (5)辦理內部退養的,執行內部退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