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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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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規章制度

  一、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總則
  1、爲了保障公司職工勞動和休息休假的權利,認真履行勞動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2、考勤管理,是強化企業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公司各單位應嚴格本辦法,提高廣大職工遵守考勤及各項規章制度的自覺性。
  二、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職責
  (一)經理
  負責每月考勤表的審批
  (二)綜合辦勞資員
  負責對考勤表及各類假條進行審覈把關。
  (三)各單位勞資員
  1、負責本單位全體員工的考勤工作,做到真實考勤。
  2、負責本單位考勤的錄入微機工作。
  (四)工會
  負責工時制度的監督。
  三、職工考勤和假期管理辦法 管理規定
  (一)工作時間
  1、公司實行每日8小時工作制度,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月平均不超過167.4小時。每週一般要保證職工休息2天,最少不得少於1天。
  2、由於生產經營需要,徵得工會和職工本人同意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每日最多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二)職工考勤
  1、公司實行日考勤制度,考勤工作應專人負責,考勤資料由勞動工資部門長期保存。
  2、公司實行請銷假制度,履行請銷假手續。職工請假經批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請假憑證作爲考勤依據。假期期滿應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事先辦理請假手續或假期期滿不能按時回單位工作的,事後應及時出示證明,申明理由,按審批權限補辦請假手續。
  3、職工請假,7日以內由所在單位(科、室、車間)負責人批准,7日以上報送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公司各單位或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按管理權限審批。
  4、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工資照發。社會活動主要包括:
  (1)依法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當選代表出席鄉(鎮)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4)出席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大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的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佔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其它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
  5、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1)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三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三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應當在工作日補假。
  6、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
  (1)婦女節、青年節,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可以放假半天。
  (2)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執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
  (3)其他部分公民節日及紀念日,均不放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時,則不補假,工作需要繼續工作者,不發加班工資,可以安排補休。
  7、職工工傷假:
  (1)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下同)應有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通知書,方可按工傷處理。在批准治療休息期間停發工資和獎金,執行現行職工工傷保險的規定。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不得按工傷處理。
  (2)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休息,應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否則按病假處理。
  (3)工傷職工經過勞動能力鑑定,可以恢復工作(包括調換輕便工作)而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工作的,停止工傷待遇,按曠工處理。
  (4)職工因工負傷治癒復工後舊傷復發,需要繼續治療休息的,必須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並經單位醫務勞動鑑定機構審覈後,方可按工傷處理,否則按病假處理。
  8、 職工病假:
  (1)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有指定醫療單位的證明,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的時間,稱爲病假。計算職工醫療期時,連續休病假中適逢的節假日不予扣除。
  (2)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70%計發;停工醫療累計超過180天的,崗位、技能、工齡工資按60%計發疾病救濟費。
  (3)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時,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又符合國務院《關於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可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應解除勞動合同。
  (4)職工經批准去醫院查病時所產生的缺勤,以及經指定醫療單位同意,到外地就醫的時間按病假處理。
  (5)職工出差、在外地休假患急性病需要治療時,要有鄉以上醫院的病休證明、病歷或急診證明及收款單據,經審覈批准後,出差、休假期限以外的治療時間可按病假處理。一般慢性疾病,應返回治療,否則按曠工處理。
  (6)女職工按計劃生育規定懷孕不滿6個月,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需要保胎治療的,按病假處理。
  (7)職工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證明並經單位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息的,按半日病假處理。
  (8)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4個月以上的,復工時要有指定醫療單位的病癒證明。經單位醫務勞動鑑定機構批准方能復工,復工時應有試工期。病休滿4個月不滿6個月的試工期爲2個月,病休滿6個月的試工期爲3個月。在試工期內舊病復發,需要繼續休息治療的,則復工前後的病假時間應連續計算。
  9、女職工產假:
  (1)女職工按計劃生育,產前產後合併享受產假90天(包括法定節日和公休日,下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增加產假6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2)按計劃生育的女職工,產前定期檢查的時間工資照發。
  (3)女職工按生育計劃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享受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引產時,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女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或保胎休息而請假期間生育時,自懷孕第七個月或小產之日起計算產假。產假期滿,病未痊癒的,產假前後的病假合併計算。
  (5)已婚女職工,違反公司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自懷孕第七個月至嬰兒滿1週歲期間,必須休息,休息期間按事假處理。
  (6)女職工非婚生育及流產時,其休息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7)男職工配偶生育時,經本單位同意,勞動工資部門備案,享受有薪護理假10天。
  10、下列各種節育手術假,享受假期期間,工資照發(逢遇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不順延):
  (1)放置宮內節育器,自手術之日起享受假期2天。重體力勞動者在手術後1周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享受當日假期1天。
  (3)人工流產或同時放置宮內節育器,享受假期15天。
  (4)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享受假期30天。
  (5)中期終止妊娠,享受假期30天;中期終止妊娠同時結紮輸卵管,享受假期40天。
  11、職工婚、喪假:
  (1)職工結婚享受婚假3天;男方25週歲以上、女方23週歲以上,且雙方都是初婚的可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間工資照發。其愛人在外地,需前往愛人所在地結婚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享受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2)職工供養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給予喪假3天,喪假期間工資照發。需前往外地辦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有薪路程假,路費自理。
  (3)職工在探親假期內辦理婚、喪事的,除享受規定的探親假外,其婚、喪假執行第(一)、(二)項的規定。
  12、職工事假:
  (1)職工請事假,按日扣發工資,未經批准無故缺勤的,按曠工處理。
  (2)外地調入職工,來公司報到後,因報到手續不全等原因,需回原單位重新辦理的時間,按事假處理,路費自理。
  (3)職工因自傷、打架鬥毆、違法犯罪而致傷、致病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按事假處理。
  13、職工請事假、曠工時,以崗位工資、技能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爲基數,按日扣發工資。
  14、從外地調入的職工,應按規定日期報到。有隨遷家屬的,自報到之日起,可享受假期3天。
  15、職工因病住院,醫院認定確需護理的,其直系親屬是公司職工的,經單位同意,可前去護理。護理期間停發生產性津貼和獎金,工資照發。
  16、工傷職工在住院治療期間,經指定的醫療單位認定確需護理的,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護理,需借用在公司工作的親屬護理的,應簽定借用協議。
  17、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按曠工處理:
  (1)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無故缺勤的時間。
  (2)假期已滿,未按時回單位工作又無續假手續的缺勤時間。
  (3)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4)工作時間在崗位或離崗喝酒及上班前酗酒,被停止其工作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5)職工未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上崗,被責令離開工作崗位的時間。
  (6)職工工作調動,未按規定報到的時間。
  18、職工一般不得改變假別,遇有特殊情況時,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三)女職工生育假
  1、女職工享受生育假的範圍:
  (1)計劃內生育的;
  (2)職工結婚後,經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爲無生育能力,並經有關部門批准收養不滿1週歲嬰兒的。
  2、女職工休生育假的時間爲:
  懷孕滿6個月,從第七個月起到嬰兒滿1週歲止。嬰兒滿一週歲哺乳期滿,逢七、八、九月高溫季節可延長到九月底,延長期間視爲休生育假。
  3、女職工休生育假時的工資待遇:
  (1)女職工休生育假,一般可按以下辦法支付生育假工資:全民、集體職工按本人工資的90%支付;協議職工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經批准的其它延長時間(最多6個月),按本人工資的60%支付。
  (2)休生育假工資按比例計算的基數爲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工齡工資三項之和。
  (3)休生育假期間停發獎金、通勤費、基建津貼和誤餐費;屬於執行保健費範圍的,保健費執行本單位最低標準。
  (4)休生育假的女職工符合探親假條件的,探親假必須在休生育假期間使用,探親路費可以按規定報銷。
  4、屬生育假範圍內的女職工,必須按規定休生育假。
  5、休生育假的女職工,應辦理休假手續,由本人申請,經本單位同意,計劃生育部門審覈,勞動工資部門批准後執行。
  6、自休假起至產假期滿前,發生失去休生育假的條件時,可以休滿產假,產假期滿應恢復工作;產假期滿後失去休假條件時,應立即停止休假。
  (四)職工探親假
  1、職工探親的對象:
  (1)職工的父母(含繼父、母);
  (2)配偶。
  2、職工享受探親假的條件:
  (1)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下列職工不享受探親假:
  (1)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2)未定級的職工。
  (3)因各種原因在當年度內與被探親的對象團聚達到本人應享受探親假天數的。
  (4)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內或家住淄博市五區境外而離本人工作單位40公里以內實行通勤的職工。
  4、職工享受探親的假期:
  (1)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爲20天,不得2年合併使用。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爲20天。因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批准職工探親或職工自願2年探親1次的,可以2年給假1次,假期爲45天,往返路費只報銷1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探親假1次,假期爲20天。
  (4)根據路途另享受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
  5、上半年轉正定級的,當年可享受探親假,下半年轉正定級的,從下一年度享受探親假。
  6、夫婦雙方都是職工,符合探親條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享受探親假需由配偶單位出具不休探親假的證明。
  7、職工探親期間,本人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如父母、配偶重病、死亡或交通發生臨時障礙),延誤行程在1天以上者,必須取得當地醫療單位或交通單位的證明,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8、職工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各種津貼和補貼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職工工資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獎金執行《中國石化集團齊魯石油化工公司獎金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
  9、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
  乘火車不分職級,一律報銷硬坐票額。年滿45週歲以上並連續乘車24小時以上的,可報銷硬臥票額。乘輪船的,報四等倉票(或比統倉高一級的倉位)。
  (五)年休假
  1、休年休假由職工本人填寫休假單,辦事員審覈工作時間與休假時間,單位領導審批簽字。
  2、職工年休假期,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15年及其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年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日和探親假、產假等。
  3、休假期內,工資、獎金照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4、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享受本年度休假。已休年度假的,取消下年度年休假。
  (1)病假滿60天的;
  (2)脫產學習滿3個月的;
  (3)曠工累計滿1天的;
  (4)受黨團、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5)事假累計滿15天的;
  (6)受治安警告及其以上處分的;
  (7)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
  (8)公司內部調動、在原單位已休年休假的;
  (9)除裝置檢修以外其它原因停工休息滿20天的;
  5、年休假應一次使用,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6、年休假、病療、特療在同一年內只能享受一種,不得重複享受。
  7、休生育假的職工,在休生育假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跨年度的影響1年)
  8、受留用察看、留黨留團察看處分的職工,在留察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受留察處分1年的影響1年,1年以上的影響2年)。
  9、依據工作年限雖符合年休假規定,但從公司外部調入、轉業、復員退伍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0、 年休假期不得跨年度安排和使用。已安排未休的,按自動放棄休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