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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戶證明英文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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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開戶證明英文 證明書

銀行開戶證明 英文
銀行開戶證明 英文
一、申請書(行文報送外貿局)
1、投資者名稱、住址和國籍;
2、投資種類和規模;
3、企業類型;
4、投資的主營行業和從事的生產、服務;
5、投資的實施階段和期限。
二、投資者情況介紹
(一)在企業法人投資者情況介紹中應提供下列事項:
1、企業名稱、國籍、地址、電話、電傳、傳真、網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2、企業成立的年、月、日,註冊登記號碼;
3、在國內和國外從事的生產和服務,如國外有分支機構,應註明其經營種類;
4、如在蒙古國和其他國家設有代表機構,應註明其名稱、地址、電話、電傳和傳真號碼;
5、領導機構及成員;
6、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公證);
7、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二)在個人投資者情況介紹中應提供下列事項:
1、姓名、性別、國籍;
2、出生年、月、日及地點;
3、護照種類、號碼、發證機關、地點及有效期限;
4、文化程度和專業;
5、職業;
6、如屬蒙古國或其他國家企業的成員,應註明該企業名稱、地址、電話、傳真;
7、護照複印件(公證);
8、開戶銀行資信證明。
9、外資最低註冊金:10萬美元
填寫固定格式表格,需帶照片。
注:開戶銀行資信證明,是指開戶銀行對該投資者的支付能力予以說明的證明,其原件經公證後與譯文一併提交。
三、營業執照複印件
(個人投資者應提供護照的帶照片頁面和簽證頁面複印件)
注:複印件需經主管或公證機構公證,或在註冊登記處復櫻
四、命名許可
(向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國家註冊辦公室申請)
五、合同書
注:提交經公證的蒙文和外國投資者所選文字書寫的合同書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資外貿局的固定格式合同。
建立外商獨資企業無需合同,但屬兩個以上入股者投資時,彼此間應簽訂合作合同。
1、雙方簽訂合同的代表應持有委託證書;
2、投資者名稱或姓名、國籍、專業、地址;
3、企業法定名稱、類型、轄區、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信箱、所在地;
4、生產、服務種類和經營期限;
5、註冊資金總額、份額,股票數量及每股定價和麪值;
6、投資各方所佔份額、股票數量、所投股份資本的種類(列表)、數額,其中以現金形式投入擬建外資企業的資金額,應明確轉入的階段和期限;
7、應投入的股份,其中以現金形式投入的股份,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比例到位的情況下,投資者應承擔責任;
8、(董事會)議事表決制度,表決中支持與反對的意見相等時做出決議的制度;
9、代表外資企業及其領導的制度;
10、如需設監事會,應制定該會及其成員的權力、義務、任期和成員的選舉制度;
11、外資企業的最終結算人員;
12、合同的延期、解除和補充修改辦法;
13、投資者之間商定的其他事項。
六、章程
注:提交經公證的蒙文和外國投資者所選文字書寫的章程文本至少各4份。也可使用外資外貿局的固定格式章程文本。
1、企業法定名稱、地址、所在地、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址;
2、從事生產、服務種類、實施階段和期限;
3、註冊資金數額、若屬股份公司應明確入股條件、股票數額、面值及種類;
4、投資者數量;
5、生產管理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構的選舉制度,以及其任期、權限和議事表決、做出決議的制度。若屬股份公司,應設最高權力機構,制定會議制度和議事程序及權限;
6、領導機構和監事會成員人數、選舉辦法和任職期限;
7、投資者的權利、義務,以及投資者未履行義務或未按規定履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股份公司因投資者拖延投入股份資金所造成損失的賠償等制度;
8、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制度;
9、財務統計及報告制度;
10、職工的勞動、社會保障等問題;
11、外資企業經營活動的終止、撤消和最終結算制度;
12、投資者之間發生爭議糾紛的解決辦法;
13、投資者商訂的其他事宜。
七、其他附加協議
(除創建公司的合同之外,如各方認爲有必要時,可附產品銷售和出口、設備供應等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合同)
八、擁有財產的證明
(投資者投入的註冊資本中如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應附確認財產的說明和證書複印件)
九、特別許可證
(如從事《關於蒙古國企業經營活動特別許可法》中規定的生產、服務項目,應提前辦理相關特別許可證)
十、公司地址
(如自己無房屋需租用時,除與出租房屋的公司簽訂辦公室租賃合同外,還應簽訂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的廠房租賃合同,或由出租者出據可以租用的證明)
十一、廠房的衛生鑑定證書
(由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局對廠房是否符合從事生產、服務活動的衛生條件要求做出鑑定)
十二、經濟技術指標覈算
(外資公司對擬從事的經營項目應分別進行經濟技術覈算)
1、對投資的研究和投資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