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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關係證明信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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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關係證明信 證明書

組織關係證明信
.黨員組織關係
黨員組織關係,是指黨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隸屬關係。按照黨章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羣衆的監督。申請入黨的人一經被批准入黨,接收其入黨的黨組織就把其編入黨的基層組織,從此就確定了他的組織關係。黨員的組織關係一經確定,黨員就可以而且必須參加該組織的生活,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在通常情況下,黨員的組織關係與行政關係應當一致。黨員組織關係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概念包括正式組織關係和臨時組織關係,轉移正式組織關係需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轉移臨時組織關係需開“黨員證明信”;狹義概念特指正式組織關係。在一般情況下,當我們說加強黨員組織關係管理時,是廣義概念;當我們說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時,是指狹義概念。
2.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變動組織關係的憑證。黨員因工作單位發生變化,外出學習或工作時間較長(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黨員組織關係轉出後,黨員在黨組織中的隸屬關係隨即發生變化,黨員應在轉入單位黨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等。
3.黨員證明信
黨員證明信是黨員臨時外出參加組織生活的憑證,即黨員臨時組織關係。黨員臨時外出、開會、實習、學習、考察等,持黨員證明信,證明其黨員身份。黨員證明信一般只限在六個月內使用。持黨員證明信的正式黨員,其組織關係沒有轉移,仍在原單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交納黨費和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辦法
根據中央組織部的有關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是:(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盛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盛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郡。
5.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要求
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是黨員管理的重要內容。及時辦理接轉黨員組織關係,是加強黨員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和重要措施,也是增強黨員的黨性和組織觀念,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各級黨組織要切實重視和做好這項工作。
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招工、學習、外出務工經商以及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方或單位,經黨組織同意方可轉移黨員組織關係。
轉移黨員組織關係,是黨組織一項嚴肅的工作。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是黨員政治身份的證明。必須加強對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管理,避免在這項工作中出現差錯,防止壞人鑽空子或僞造組織關係介紹信。組織部門開具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要使用統一式樣的“中國共-產-黨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要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字跡要清楚,不得塗改。應在介紹信和存根上註明有效期。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必須加蓋公章,並在介紹信和存根的連接部位加蓋騎縫章。介紹信的有效期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由黨員自已攜帶,不能自己攜帶的,應由機要交通或機要郵政轉遞。
6.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認真做好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的接收和轉遞工作,是有關地方和單位黨組織的重要職責。基本原則是,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7.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的轉遞
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是:已經分配了工作,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時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展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8.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證明信的印製與保管
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證明信的印製和保管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必須嚴格按規定程序辦事。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證明信須由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員組織關係的黨組織,按照統一式樣,在指定印刷廠印製。印製的時間、數量要進行登記,並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後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證明信、存根要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一般在10年以上,方可銷燬。
9.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丟失的處理
黨組織應教育黨員妥善地保存自己所攜帶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一旦丟失,黨員要及時向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或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組織應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情況進行審查,如確係本人不慎丟失,可由最後辦理轉移組織關係的黨組織予以補轉,並立即通知接收單位黨組織,原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接轉單位在接轉時,要對介紹信進行認真審查覈對。對丟失介紹信、證明信的黨員,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應給予適當的黨紀處分。
10.過期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和黨員證明信的處理
黨員自帶組織關係應及時轉移。不按期轉移組織關係是組織觀念淡薄的一種表現,也是黨的紀律所不允許的。對於千過期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要調查瞭解,弄清原因,分清責任。對於那些無正當理由,不及時轉移組織關係,導致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黨員證明信過期的,應給予嚴肅的批評和教育。其中超過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要按照黨章規定作自行脫黨處理。如系經辦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對經辦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過期的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或證明信作廢,由開出介紹信(證明信)的單位另行補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