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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是夫妻關係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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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是夫妻關係 證明書

如何證明是夫妻關係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可以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本人戶口證明(戶口卡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戶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戶籍證明。
2、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係;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
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
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
到法院必須要有法律效力的,有法律效力的,只有管理機關出具這個證明,民政局沒辦法,那你更不能期望其它部門了,如公證的,公證也是根據這些政府管理部門的檔案來進行的,至於說民政局查不到信息,我想民政局是說不過去的,婚姻狀況沒有聯網,那重婚的不是不得了了。
首先,法院的做法是錯誤的,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就必須執行,如果法院認爲原判決有錯,就要以新的判決或裁定否決原判決,即使原判決有筆誤,也是法院的過錯造成的,現在讓你取證是本末倒置。對此,你可以向檢-察-院申訴,要求對法院的錯誤做法進行法律監督,檢-察-院受理後必然要進行調查,調查過程就會對對方的夫妻關係進行查證,這樣,檢-察-院無論是取得對方的婚姻關係資料,還是婚姻關係筆錄都具有證據效力,就達到你的目的了。
不用證明,婚後夫妻所得財產是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你和你男友領取結婚證後,你們婚後的所得都是共有的(一人一半),這是即便還貸時都是從你男友的工資里扣,也是你們共同還的,你要看的就是,領取結婚證前,還了多少(這部分不是共同的),領證後還了多少。或者,爲了避免到時候說是由他父母還的,你可以要求,結婚時,把房產登記到2人共同名下(反正婚後要還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