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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夫妻關係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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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會夫妻關係證明 證明書

村委會夫妻關係證明
村委會夫妻關係證明
一、受理部門:
崇安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二、部門職責:
實施本轄區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辦理婚姻登記,依據婚姻登記檔案,出具婚姻關係證明,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爲,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姻。
三、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四、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條件:
1、當事人必須是結婚證遺失或損毀的;
2、當事人仍爲合法夫妻的。
五、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當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戶口證明(戶口簿、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保管原結婚登記檔案的單位出具的結婚登記檔案資料或有關公證、證明;
4、所在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5、按要求提供雙方當事人正面免冠二寸雙人照片三張。
六、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的程序:
查檔覈實、出具《出具婚姻關係證明》--提供證件、證明--填寫《夫妻關係證明申請書》--審查、審批--領榷夫妻關係證明書》。
七、辦理時限和辦事結果:
1、證件、證明齊全、符合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條件的,當場受理、登記、發證;
2、經審查,對不符合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條件的,退回有關證件、證明,並告知理由。
八、收費標準及依據:
《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49號,婚姻證書費10元/對。
當事人遺失或損毀《結婚證》的,可以申請出具《夫妻關係證明書》。須持有關證件及證明材料,向原婚姻登記管理所在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1、本人戶口證明(戶口卡或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國人員指護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須一致,如不一致,須由派出所更正並加蓋印章;身份證或戶口卡丟失者,須持由派出所出具並加蓋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證號碼證明或戶籍證明。
2、證明信。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何時何地與何人辦理結婚登記,雙方至今是夫妻關係;因結婚證丟失,同意前去補辦夫妻關係證明書,單位蓋章。由本人的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或勞資部門出具。沒有人事、勞資部門的單位可由代管人事檔案的部門出具;軍人由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城鎮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員會或街道辦事處的主管部門出具;農村村民由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出國人員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
3、查檔證明。內容:檔案字第號、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結婚證字號及登記日期和承辦機關全稱,出證部門蓋章。由婚姻登記檔案的存檔部門,根據原婚姻登記檔案的記錄如實出證。
4、雙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紙合影像片三張或二寸單人像片各三張。
5、個人聲明。用16開紙寫明申請補辦原因、理由、用途,並表明丟失的結婚證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自負,簽字並按指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