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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居住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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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居住證明 證明書

居委會居住證明
居委會就是乘心。這種最基層的爲民服務機構也拿出那種高人一等、盛氣凌人的姿態來,而不是全心全意爲百姓服務。拿着不大的權利非要發揮出最大的威力來。
那你就找房主吧,拿着房本、租賃合同到居委會、不行就到街道或者租住地的派出所辦理。但派出所估計要收取一些什麼關於外來人口管理費之類的東西,好在每年200多吧。
這種事情太多了,別生氣彆着急,能辦成,達到你自己的目的就行了。
按正當手續是不可以的,居住證明必須提供戶口本 身份證 房本,如果你不是當地街道辦事處的登記居民只能回你戶口所在地開具居住證明。但是如果遇到一個好說話的居委會主任按你的情況證明也可以開具,事在人爲吧!
轉戶口還有一個需要注意的事情,當地接收派出所很關鍵,一定要提前聯繫當地管片民-警後在轉戶口,遷戶容易接收難千萬不要在沒聯繫前就把戶口遷出要不有罪受了,剩下的細節還是那句話事在人爲沒有攻不破的堡壘耐心一些沒問題的!
我父親在2012年和我繼母登記結婚,今年2月份我繼母起訴和我父親離婚,但不幸的是我父親在4月15日車禍意外去世了,正當我們悲痛的時候,我繼母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我父親的財產,我繼母跟起訴的法院很熟識,我們也認爲這個案子不歸她起訴的法院管轄,提出了管轄異議,但我繼母就是不承認我父親在現居住地居住過,我只好找到了居委會,在多方證據下,包括租房協議,多個鄰居的證明材料,而且左右鄰居還親自證實我父親一直在此生活,居委會就是一再的不承認我父親在此居住過,單憑我繼母的一句話沒有在此生活過就把所有的證言證明全部否定,置真理與不顧,處處刁難。真的感嘆世道太黑暗,在這片天下沒有道義,只有黑暗。希望大家給我寫幫助,怎麼可以推翻我繼母的謊言,讓居委會還我父親個公道。
我父親07年和我繼母登記結婚的,在當地居委會所管轄的小區有一套住房,但產權證當時落的是我繼母的名字,他們居住的房子是當時以工程款方式頂賬給我父親公司的。我提供的證據有:房屋頂賬協議書,車位租賃協議,房屋租住證明,單位證言,家庭地址的電話單子機主是我父親的名字,多個鄰居的證明材料。但居委會以問過我繼母,我繼母說我父親沒有在此租住過,把我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證人證言全部否定,堅決不給開,我該怎麼辦。
“在多方證據下,包括租房協議,多個鄰居的證明材料,而且左右鄰居還親自證實我父親一直在此生活,居委會就是一再的不承認我父親在此居住過。”
有這些就可以了,證據的採信是法院作出的決定,無需居委會證明也可,只要你可以說服鄰居們出庭作證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