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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關係證明信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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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組織關係證明信 證明書

黨組織關係證明信
1、黨員因調動工作、參軍、學習、外出務工經商和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地或單位,以及外出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且地點比較固定的,經黨組織同意,應按規定轉移黨員正式組織關係(即開寫黨員組織關係介紹信)。
2、在全國範圍內可以直接相互轉移黨組織關係的黨組織
(1)縣級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組織部;(2)中央直屬機關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中央一級人民團體的機關黨委;(3)盛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機關黨委(工委)組織部;(4)盛自治區、直轄市各工作委員會組織部(處);(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政治部組織部、各農業師(管理局)政治部(處);(6)中國人民解放軍師(旅)或相當於師以上政治部或其組織部門;(7)鐵路系統的各鐵路局黨委組織部。
3、復轉軍人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及時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因某些原因尚未落實工作的,可將黨員組織關係轉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民政)部門所屬復轉安置部門的,這些部門的黨組織如具備管理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也可以接收這些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
4、大中專畢業生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基本原則
已經落實了工作單位的,應將黨員組織關係及時轉到所去單位黨組織。黨員在落實工作單位過程中將人事關係和檔案材料等暫保存在縣以上政府人事(勞動)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這些機構的黨組織如具備條件並經同級地方黨委同意,可以接收這部分黨員的組織關係,並根據不同情況,組織這些黨員過組織生活。對因某些原因,一時還不能落實工作單位的,可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鄉鎮黨組織。
5、離退休幹部、職工黨員組織關係轉遞的原則
(1)離退休幹部的組織關係一般保留在原單位,可單獨組建黨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一般應轉到居住地區街道(或村)黨組織。(3)易地安置的離退休、退職幹部、工人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移到接受安置地區街道、鄉(鎮)或村黨組織。(4)離退休幹部、工人黨員因看並探望子女和親屬,外出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具黨員證明信,所到單位或地區的黨組織應接收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5)幹部、工人黨員離休、退休、退職後,又受聘到另一單位工作,如果時間在半年以上,應將其黨員組織關係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