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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付款單位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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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付款單位證明 證明書

地稅付款單位證明
我公司從事軟件系統維護、開發等業務,稅所只審批了我們千元限制額的服務發票。現有兩個已簽訂了合同的系統維護合同,金額分別爲16500元和24400元,需要開具服務發票。由於定額發票面額太小,開給客戶時發票張數太多而且不方便,而客戶要求我們提供手動開具的服務發票。故此我公司在省地部網站上如實申報了相關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稅等。稅款申報後,我們在銀行拿到了稅款付款證明到地稅所申請代開服務發票,辛苦排了一個上午的隊,卻被代-開-發-票窗口拒絕了。拒絕代開的理由居然是:沒有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這是稅局的規定。但這兩份合同與客戶約定的付款條件是收到發票後次月底前付完相應款項。我們沒有給客戶開具發票,客戶不會給我們付款,客戶支付款項的依據是發票,但稅局卻要我們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後纔給予開具發票。應該繳納的稅款我們已經繳納了,爲何卻要不開發票給我們?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存在應收帳款的問題很正常,不知稅局是否考慮了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稅局不應該對依法納稅的企業給予充實的支持嗎?我公司目前所有的業務都來源於這個客戶,全部付款條件都是收到發票後付款。如果稅局一定要我們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後才能開具發票,那麼我們公司只能倒閉了!!!!我們找過專管人和稅所的所長諮詢,但他們的答覆封均是一樣:必須提供客戶的付款證明,這是稅局的規定。我查過稅局所有的網站,但沒有發現這樣的規定。作爲中國的合法納稅人,我們深感無奈和傷心,因爲不能及時提供發票,客戶已經不想跟我們合作了。我們公司面臨着倒閉的可能,公司的員工面臨失業的威脅!請局長大人體察一下民情,給渺少的納稅人一線希望之光吧。期待着,期待着能夠早日開出發票。非常感謝!!!
一、申請代-開-發-票的條件:
(一)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範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包括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經營收入等)需要開具發票的;
(二)被稅務機關依法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
(三)外地納稅人來本轄區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四)正在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取得稅務登記證件期間發生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五)應領取而未領取執業證照臨時經營的,按規定不得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徵稅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六)已辦營業執照應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的納稅人,取得經營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七)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
(八)從事貨物運輸業務的代開票納稅人(指除自開票納稅人以外的需由稅務機關代開貨物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已提供運輸勞務,取得貨物運輸的經營收入,需要開具貨運發票的;
(九)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代-開-發-票所需資料:
1.代開統一發票(不含貨物運輸發票)
(1)填寫完整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開具<統一發票>申請審批表》;
(2)首次申請開票的納稅人提供經辦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代開票人是單位的,還應提供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效證照原件及複印件;
(3)合同、協議及付款方證明(貨物運輸除外):
a.業務合同或協議屬一次性付款業務並已註明成交金額的,可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b.業務(不包括建築業勞務)合同或協議所註明的成交金額分多次付款,而且合同或協議已註明付款日期的,不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c.建築業勞務在同一工程地點,同一工程項目屬連續性的工程,首次開票時只需提供合同或協議,以後則需提供付款方證明;
d.原來提供的合同或協議發生變化的,需提供修改補充後的合同或協議;
e.沒有簽定合同或協議(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除外)的,可提供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對所購物品品名(或勞務服務項目)、單價、金額等出具的書面確認證明。
(4)外地納稅人來穗臨時經營,應提供當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5)建築業代開票納稅人首次開票應提供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對沒有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材料內容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繫人、聯繫電話等;
(6)個人小額提供勞務申請開具統一發票,只需提供合法個人身份證明,其小額標準統一爲開票金額50000元(含50000元)以下;
(7)完稅憑證;
(8)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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