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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單位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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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單位證明 證明書

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證明
付款單位(或個人)證明
付款單位(個人)名稱(蓋章) 電話
付款單位稅務登記證號(個人身份證號)
提供貨物或勞務服務單位(個人)名稱 電話
所購貨物或勞務服務名稱數量單價大寫金額小寫金額





合計¥
惠濟區地稅局:
茲有收款方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我單位對其支付價款元,大寫()。
收款方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的有關內容如下:
收款方名稱建築安裝業另外註明工程名稱
收款方稅務登記號工程編號
付款方名稱施工單位
付款方稅務登記號施工地址
日期工程量
項目金額合同號
自然人身份證號承建方式
勞務發生地結算方式
銷售不動產另外註明房地產地址開工日期
建築結構竣工日期
建築面積其他相關內容
折扣額
銷售不動產所在地
合同號
以上有關提供勞務(銷售不動產或轉讓無形資產)的內容均合法真實、完整。
特此證明
付款方(簽章)
年月日
注:1、上表內容不得爲空,無法填列處畫“”;
2、付款方(簽章)應加蓋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專用章
第十一條 支付賬戶是指支付機構根據客戶申請,爲客戶開立的具有記錄客戶資金交易和資金餘額功能的電子賬簿。
根據賬戶開立主體不同,支付賬戶分爲單位支付賬戶和個人支付賬戶。
單位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等組織資質以單位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個人支付賬戶是指客戶憑個人身份證件以自然人名稱開立的支付賬戶。
個體工商戶憑營業執照以字號或經營者姓名開立的支付賬戶納入單位支付賬戶管理。
第十二條 支付機構應根據審慎性原則,確定開立支付賬戶客戶的資質。
第十三條 支付賬戶的開立實行實名制。支付機構對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支付機構不得爲客戶開立匿名、假名支付賬戶。
第十四條 個人客戶申請開立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以及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等身份信息,並對客戶姓名、性別、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和號碼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覈。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個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 客戶申請開立單位支付賬戶時,支付機構應登記以下基本信息:
(一)單位名稱、地址、經營範圍、稅務登記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按規定無須取得稅務登記證或無法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的除外);
(二)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
(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
支付機構應覈對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信息,並留存其複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 支付機構爲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掛失、止付和撤銷的條件;
(二)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
(三)客戶對支付機構覈驗其銀行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實
性的授權;
(四)支付賬戶使用規則,以及違規使用的處置和責任;
(五)支付賬戶資金變動通知方式;
(六)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後的通知和處置方式;
(七)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責任;
(八)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多個支付賬戶爲同名賬戶,且多個支付賬戶中登記的客戶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機構應爲同一客戶建立唯一的客戶身份識別號,對該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 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須關聯本客戶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的名稱應與該客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名稱一致。
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對支付賬戶所關聯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客戶身份信息進行覈驗。
個人客戶向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累計充值金額合計小於1000元的,可不關聯銀行賬戶。未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可用於付款、接受交易退款,但不得用於收款。
第十九條 支付機構通過合理、有效方式確認客戶真實身份並履行通知義務後,支付賬戶方可生效。按規定應關聯銀行賬戶的支付賬戶,支付機構應在採取有效方式驗證該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爲同一客戶持有並至少完成一個銀行賬戶關聯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客戶應通過關聯銀行賬戶爲支付賬戶充值。未關聯銀行賬戶的,可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僅限線上實名支付賬戶充值”的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爲支付賬戶充值。
通過非關聯銀行賬戶或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同一客戶的充值金額月累計不得超過1000元。通過同一支付機構預付卡充值的資金僅限用於互聯網支付,不得贖回。
客戶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爲支付賬戶充值。
第二十一條 支付機構可提供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服務。
(一) 銀行賬戶模式下,付款人銀行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二) 支付賬戶模式下,付款人支付賬戶向收款人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轉出。
第二十二條 同一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多個支付賬戶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可互相劃轉。
不同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內的資金不得互相劃轉。
第二十三條 客戶辦理充值資金退回業務時,應將支付賬戶內的充值未用資金按照後充先退原則,原路退回至銀行賬戶。
第二十四條 除電子商務交易付款、公用事業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及交易退款外,客戶支付賬戶內的資金應通過劃轉關聯銀行賬戶的方式實現資金轉出支付機構。
第二十五條 支付機構應提醒客戶將支付賬戶的資金餘額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導、鼓勵客戶在支付賬戶存放資金。
個人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000元、單位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餘額連續10天超過5萬元的,支付機構應及時提醒客戶降低支付賬戶資金餘額。
第二十六條 支付機構不得爲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支付賬戶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凍結、扣劃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客戶申請支付賬戶查詢、掛失、止付、撤銷的,應由本人向支付機構提出申請。支付機構應在確認客戶身份後予以及時辦理。
客戶申請撤銷支付賬戶的,應確認該支付賬戶項下所有款項均已結清。
第二十八條 客戶的基本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支付機構,支付機構應在覈實客戶身份後予以更新。客戶身份證件逾有效期的,支付機構應要求客戶重新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信息,支付機構應予以覈驗,並按本辦法規定留存有效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影印件。
第二十九條 客戶或支付機構發現支付賬戶被盜用的,應按雙方約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時通知對方,並按約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客戶未遵守支付賬戶管理規定的,支付機構應按雙方協議對支付賬戶的使用採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支付賬戶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支付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