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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回國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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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留學回國證明 證明書

日本 留學回國證明
日本 留學回國證明
入外籍的原留學人員,可申請“原留學入外籍人員身份證明”,
請對照留學院校所在使領館轄區,向相應使領館教育處組申請辦理“原留學入外籍人員身份證明”。
駐美使館館區原留學人員申請“原留學入外籍人員身份證明”,須提供如下七項材料:
1)書面申請;
2)中文簡歷;
3)已註銷的原中國護照信息頁複印件;
4)現國籍的有效護照信息頁複印件;
5)學位證書複印件;
6)中國僱用單位證明或赴華辦公司註冊證明或擬辦公司的計劃書(須有時間、地點、公司名稱等信息);
7)寫好回郵地址的回郵信封(須貼好郵票,小信封即可,郵資請諮詢美國郵局。僅接受郵局平信郵寄方式)。
郵寄地址:
EDUCATION AFFAIRS OFFICE OF CHINESE EMBASSY
3505 International Place, NW
WASHINGTON, DC 20008
(請在信封上用中文註明“原留學入外籍人員身份證明”字樣)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中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製表,由我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出具的證明材料,是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內就業、升學、海外學歷學位認證等的重要依據。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並且連續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各種入學預科班、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在韓國留學中國留學人員,畢業(結業)回國前(回國前兩週內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教育處或駐釜山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尚未取得畢(學位)業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證書後委託他人持本人護照複印件、學位(結業)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釜山總領館辦理。
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不予開具第二聯:即海關申報聯,只能開具第一聯:即留學生聯。我處不做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國外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做認證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具體可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詢www./Portal0/。此外,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與當地海關諮詢,或到網上搜索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