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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回國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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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回國證明 證明書

留學生回國證明
留學生回國證明
根據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在國(境)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學習、學術訪問,並且連續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在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內舉辦的語言培訓班、各種入學預科班、語學堂學習語言的學生、留學中途探親人員和在國(境)外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和工作的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中國留學人員,畢業(結業)回國前(回國前兩週內來大使館辦理,不可提前來辦),可持本人護照、學位證書、學習成績單三個材料的原件(指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人員)、或進修、學習經歷證明(指普通訪問學者、博士後和大學間交換留學生),到中國大使館教育處或總領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如雖已結束學業,尚未取得畢(學位)業證書或因特殊原因暫無法來使館開具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者,可在取得學位(結業)證書後委託他人持本人護照複印件、學位(結業)證書及成績單原件前來大使館或總領館辦理。
對於畢業已超過兩年的留學生,不予開具第二聯:即海關申報聯,只能開具第一聯:即留學生聯。我處不做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國外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做認證需要的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此外,我處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處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與當地海關諮詢,或到網上搜索查詢。
爲確保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真實可信,教育處決定自2007年1月起在辦理此項證明業務時將增加實施新的舉措:申請人或代理人須在申請現場,使用使館工作電腦登陸到畢業學校網站上的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協助工作人員確認申請人的學習經歷和畢業事實。因此,除準備好申請人的護照、學位證書原件和學習成績單原件等證明材料外,申請人或代理人應提前瞭解申請人個人ID和密碼等信息,掌握畢業學校網站中個人學籍管理電子系統的使用方法並進行反覆嘗試。
留學人員回國證明: 學校發給的學位證、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上述材料需要提供原件。
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和成績單,博士後需要留學院校開的博士後學習經歷證明,訪問學者需要學習單位開的學習研究經歷證明
是各類留學回國人員重要的身份和經歷證明及購買免稅國產小汽車的憑證,而且他們在創辦企業、安排工作、落轉戶口、子女入學、多生子女上戶口、購置住房、學歷學位認證、申請國內各類科研基金、評定職稱、報考公務員或研究生等方面都能夠享受國家或各地、各單位給予留學回國人員的各種優惠政策或提供的各種便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