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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回國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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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回國證明 證明書

韓國留學回國證明
韓國留學回國證明
1/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留學人員回國就業、升學、做國外學歷認證等的重要依據,可以證明自己留學身份,在留學期間所獲得學歷、學位等情況,並享受國家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的一些優惠政策(詳細情況可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看,同時各地方和各部門也設立了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的優惠政策,可根據自己意願向各地各部門詢問)。現越來越多國內單位在對留學生進行錄用時,要求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2/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給對象: 在國外正規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留學,並且連續在校學習六個月以上、結束留學即將回國工作的留學人員。不包括自費在國外語言補習類學校和大學的語學堂、入學預科班、語言培訓班學習韓國語的學生、同時也不包括在韓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及商務經營性部門研修、進修和工作的人員, 也不包括在韓國各類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中國籍教師、國內學校派出的交換教授或教師。
3/ 對於徹底結束留學回國前沒有辦理者(指所取得最終學歷畢業不再繼續留學的),自第一次回國入境日期計算,超過1年仍沒有補辦的,視爲自動放棄,我館不再爲其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所以,請留學人員在儘量在結束留學回國前來辦理。
(注意:留學回國證明即不是單純的留學畢業證明,也不是學位證明或公證,主要用於留學生結束全部留學回國參加工作使用。所以,只有結束留學即將回國的留學生纔可以辦“留學生回國證明”,如果雖然畢業,但還要繼續留學攻讀更高一級學位的人,不給辦辦理留學回國證明,待最後所有學習結束後,持所有在韓國獲得的學位證書和成績單一次性到總領館來辦理,整個留學期間,留學回國證明只給辦理一次。對於確因特殊情況,經向我館申請後得到批准,在獲得第一個學位證時就來辦理了留學回國證明,待獲得最後學位證再來辦理時,必須退回第一次辦過的留學回國證明的兩聯原件,才予重新辦理。對於隱滿情況,沒有得到同意,在未完全結束留學就來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將來在獲得更高學歷,真正結束留學回國時,我館不再爲其辦理。
5/我館不做在韓國大學獲得的學位證書和畢業證認證和公證,如果在回國後需要對韓國取得學歷證書認證的話,可持我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做認證,具體辦法可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網站查詢 www./Portal0/
6/我辦不單獨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購買國產免稅車證明,留學人員可持我辦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第二聯回國後前往本人戶口所在地的海關辦理,詳細辦理手續請向當地海關諮詢,或到有關網上搜索查詢。
7/ 開留學人員回國證明要求提交材料:
A/ 普通留學生需提交:韓國學校發給的學位證、學習成績單和學習期間用過的本人護照(學習期間換髮過護照的,需要提供新舊兩本護照)、在韓國留學期間使用過的外國人登錄證,(注意:預定畢業證明不予辦理)。
B/ 交換留學生:需要提交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學習成績單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錄證(結束學習前兩週內來辦理,對於過早來辦理者,不予辦理)。
C/ 博士後:需要留學院校或研究機構開的博士後學習事實經歷證明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錄證。
(注意:1.我館只對明確身份爲“post-doctoral”者開具博士後留學證明。2.結束學習前兩週內來辦)。
D/ 訪問學者和高級研究學者:出國前由國家或單位公派出國,且出國前就由國家或單位明確以訪問學者或高級研究學者身份派出留學的人員纔給開留學回國證明。需要國內派單位的公派留學訪問學者或高級訪問學者的證明,以及在韓國學習或研究單位開的學習研究事實經歷證明和本人護照、外國人登錄證。對於來韓國從事工作的人員或交換教授、研究員等,不屬留學人員範疇,不給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注意:結束學習回國前兩週內來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