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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歸國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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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留學歸國證明 證明書

韓國留學歸國證明
韓國留學歸國證明
一、留學人員回國證明。
1、什麼是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由中國教育部統一印製,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髮放的,用以證明出國留學人員在海外正規學歷教育機構的學習經歷,及所獲得的有關學歷證明、證書等情況的重要憑證。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一式三份。第一聯由本人永久保留,需要時提交複印件。第二聯,由留學人員帶回國內向海關申報。第三聯,由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存查。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有哪些用途?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主要用途有:
(1)、辦理國外學歷、學位認證的重要依據。按中國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留學回國人員在國外教育機構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到中國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經過認證方能與國內相應的學歷學位具有同等效力。
(2)、《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可作爲留學回國人員按國家政策享受有關待遇時的證明材料。
(3)、其他需要證明留學回國人員留學經歷時使用。
3、哪些人可以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凡在國外正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學、研修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大專生、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校際交換學生等皆可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4、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須持哪些材料?
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須提供以下材料(按留學生身份不同分爲四類)
A.普通留學生
(1)護照(2)外國人登錄證(3)學位證(4)成績
B.校際交換生
(1)護照(2)外國人登錄證(3)留學院校開具的學習事實證明(4)成績單
C.博士後
(1)護照(2)外國人登錄證(3)留學院校或研究機構開具的博士後(Post-doctoral)證明
D.訪問學者和高級研究學者
(1)護照(2)外國人登錄證(3)韓國接受單位開具的有關證明(4)國內單位同意派出的有關文件。
5、辦理地點
凡在釜山、光州領區韓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學的中國留學人員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時,應分別在中國駐釜山總領事館、中國駐光州總領事館申請辦理,韓國其他地區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中國留學人員,在中國駐韓國大使館教育處(領事部大廳內)辦公點辦理。
釜山領區包括:釜山廣域市、大邱廣域市、蔚山廣域市和慶尚南道、慶尚北道。
光州領區包括:光州廣域市、全羅南道、全羅北道和濟州特別自治道。
駐韓中國大使館領事部地址:
首爾市中區南山洞2街50-7
地鐵4號線明洞站3號出口向南山方向走400米左右(南山纜車站售票處附近)
6、受理時間
接受申請材料時間爲每週一、週四,下午13:30-14:30(節假日除外)
取件時間爲當日下午15:00-15:30
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高峯期,等待取件時間可能會延長,請耐心等待。
爲方便在韓留學人員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我處將於留學人員畢業回國的高峯時期,即每年2月—3月,8月—9月韓國各大學每學期畢業典禮結束後,增加辦理時間,具體安排請留意我處網站通知。
7、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否有時間要求?
(1)一般情況下,留學人員應在結束留學生活,離開韓國前的1-2周內,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2)對於已結束留學回國,未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補辦期限保留1年。超過1年仍不申辦的,視爲自動放棄,我處不再辦理。
(3)對超過一年仍未申辦者,如切實需要證明本人在韓留學經歷者,請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資料,並交納手續費韓幣20,000元。我處爲其開具留學事實證明。
8、《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是否可以代辦?
(1)申辦《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者,如因特殊情況,本人不能親自辦理者,可委託他人代辦,所需材料相同。
(2)因本人已離開韓國,委託他人代辦者,須提交的材料包括:護照複印件,以及“出入境事實證明”、學位證、成績單原件。
(3)爲避免留學回國人員證件的丟失,我處不辦理郵寄業務。
9、本人仍在韓留學中,但希望認證已取得的學位證書如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