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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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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會議發言

淺議市場經濟下的公證誠信
**市公證處 ***
西安寶馬案之後,公證業的誠信受到空前的質疑。公證這個靠信用吃飯的行業,開始面對誠信的流失。誠信是公證最大的價值所在,是公證存在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公證在社會信用建設中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公證的本質就在於確保所公證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否誠信,關係着公證業的存亡,也是公證的固業之根。然而在當前,公證機構被剝離了行政色彩,推向市場的時候,過分地追求經濟利益,使公證的誠信被打了折扣,我們不得不重新探討市場經濟下誠信對於公證的重要。下面,筆者就從產生公證誠信危機的原因和如何加強公證誠信建設方面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公證的效力決定公證必須講誠信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政治都有舉世矚目的成就,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調動了人們生產積極性,讓更多人富起來的同時,也誘發了人們的貪慾,求利心理,特別是當個別人在犧牲了誠信能夠換取經濟上的最大利益後,就會引發更多人的效仿,不誠信會漸漸向社會各個領域滲透。言而無信在日常交易中頻頻出現,導致了人與人之間互不信任,相互欺騙,社會誠信度下降。在這種情況下,公證的作用就突現出來,更多的人們把希望寄與公證,這主要是由法律所賦予公證的三大效力決定的:
第一、證據效力。公證書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一旦涉及訴訟,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爲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將“已爲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列爲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之一。
第二、強制執行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
第三、法律要件效力。即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公證的法律行爲若不履行公證程序,則該項法律行爲就不能成立,不具備法律效力。公證書是國際交往中各國公認的文書,它不同於一般文書,具有效力上的公示性、公信性以及適用上的普通性、跨越性。公證文書的出具,體現了不應被懷疑的誠信原則,體現在對當事人事實的一種真誠的記錄。它的信譽就是公證文書在社會上的公信力,並且其效力遍於全世界。
二、導致公證誠信下降的原因
公證機構改革以來,公證機構不再是國家機關,而是自負盈虧的事業法人和中介機構。進入市場以後的公證機構,既要行使國家的公共證明權利,又要填飽自己的肚子。一方面要堅守誠信原則,一方面又要忍受利益的誘惑。可是,利益要求最終會決定行爲方式,加之公證法遲遲不出臺,使公證行爲本身就缺法可依,導致公證機構可以隨意拿作爲國家公權的國家證明權作換取部門利益的籌碼,參與非法利益的再分配,加劇了社會的不誠信度。導致這樣的結果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公證市場化,導致國家公共證明權力成爲商品。由於以前行政體制下的公證機構越來越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將其轉製爲自負盈虧的社會中介組織,然而改革並不是要把公證處完全推向市場,公證行爲完全市場化運做,勢必導致公證機構把國家證明權作爲交易的籌碼。
二是公證處管轄範圍不明,公證處之間競爭激烈致使公信力下降。曾經一度出現沒有出不了的證,什麼處女公證,整容公證,愛情公證,絕食公證,只要在公證處辦理,就絕對配合當事人的請求,服務周到,價格低廉。爲的就是爭取案源,與其他公證處競爭。
三是公證業務無法定與非法定之分,公證的隨意性導致了誠信的下降。目前情況下,公證內容歸於當事人自願,公證完全處於被動地位,如果不去努力迎合當事人的需求,就難得到這筆業務。一些地方公證處網站上刊登的公證人員爲爭取業務而奔波的文章,宛如一般商品的推銷,這既是公證業的無奈,也是法律界的無奈。
三、加強公證誠信建設的對策
誠信正是在市場競爭中流失的,或者可以說有市場經濟的地方就有喪失誠信的條件,而作爲建立和鞏固誠信原則的公證制度,應該立足於市場經濟,又不可自身市場化,將公證處定性爲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事業機構,卻又指望其執行國家職能、發揮監督作用,可以說是魚與熊掌兼得的美麗幻想。司法部部長張福森調研司法行政工作時表示,中國的公證應當實行實質公證,不能市場化。公證市場化,必然與公證制度的基本定性相悖,也會帶來過度競爭,導致公證的公信力下降,進?<骯?ひ瞪?婧頭⒄溝母???匭胱⒁夥婪逗圖峋鮒浦埂K?裕?憂抗?さ某閒漚ㄉ瑁?皇槍?ごψ約耗芄喚餼齙模?匭氪右韻攣甯齜矯娼?信?Α?BR>第一、完善公證相關法律法規。《公證法》已列入2004年立法計劃。要全面總結多年來公證改革發展的實踐成果,大膽借鑑國外公證制度的合理成分,認真吸收地方公證立法的成功經驗,廣泛聽取各個層面的意見建議,進一步推動立法進程,爲公證事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要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必須公證”,明確法定“必須公證”事項,把公證的業務來源在法律上加以強制,從根本上保證公證的公正,這也是誠信保障在立法上的表現。
第二、明確公證機構性質。筆者認爲,作爲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力的公證處,必須具有一定的權威性,不能簡單的推向市場,象律師事務所那樣成爲自負盈虧的中介組織。一般說來,公證處應爲國家機關,至少也應是事業機構。同時,要加強監督和處罰力度,明確責任,從行政管理角度確保公證的行爲嚴謹。
第三、規範具體的證據制度。規範詳細的證據制度,是指受理各類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的基本證據範圍的制度。目前,有關規章對公證人員在受理公證時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缺乏明確的規定,對個別單位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缺乏處罰條款,同時公證事項的證據要求因公證處的不同、公證人員的不同而不同。只有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對各類公證的證據要求作出明確的規定,並向社會公開,從而杜絕虛假、不真實材料的出現。
第四、實行公證執業准入制。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證員考覈、任命制度,吸收一批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和其他高素質人才從事公證執業,推進公證員執業化進程。加強公證人員素質建設,在公證隊伍中深入開展政治思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使公證人員執業行爲得到規範,在工作中作到誠信爲本。
第五、建立公證誠信評價系統。可以借鑑金融業信用等級審評辦法,所有公證處不分大小、體制、運行模式,均以執業規範、職業道德規範爲標準進行誠信級別評審,定期向社會公佈。一是建立誠信記錄。對公證處和公證員建立誠信記錄臺帳,並作爲誠信等級的評判基礎和懲戒的依據。把不講誠信的人請出隊伍。二是交納公證員執業許可費、身份保證金。 公證員執業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交納一定數量的公證員執業許可費、身份保證金,以保證公證員在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的賠償。三是完善公證責任保險制度。 公證責任保險應實行強制性,全行業統一保險,由中國公證員協會統一向保險公司投以公證處爲被保險人的全行業公證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