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範文 > 文祕知識 > 外地企業備案證明 證明書

外地企業備案證明 證明書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07W 次
外地企業備案證明 證明書

外地企業備案證明
企業工商聯絡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國有企業改革和各類企業投資、資產重組中提供行政指導,更好的履行監督管理與服務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工商聯絡員(以下簡稱工商聯絡員)是指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指定或委託,專職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年檢等事務、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企業工作人員。企業工商聯絡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申報 1 至2 名本企業的工作人員作爲工商聯絡員。工商聯絡員應當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熟悉本企業具體情況,有一定的語言、文學表達能力,並掌握企業登記管理基本法律知識。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在下列企業施行工商聯絡員制度:
一 中央在疆企業和自治區大中型國有企業或國有入股企業;
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大中型企業;
三 獲得“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的企業;
四 擁有馳名商標和自治區著名商標的企業;
五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爲可以率先試點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工商聯絡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獲取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
二 就企業改制、資產重組等涉及企業登記管理事項,向工商行政理機關提出預約服務。
三 持《工商聯絡員備案證明》辦理登記註冊或年檢手續。
四 受委託查詢本企業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協助本企業聘請的律師依法查詢其他企業的工商登記檔案材料。
五 對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作風和執行公務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
六 本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委託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或申訴。
第六條 工商聯絡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 受委託承辦本企業的登記註冊申請與年檢,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或材料。
二 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有關法律法規學習。
三 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本企業的登記註冊事項,生產經營條件等進行檢查,覈實具體情況。
四 負責本企業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其他聯絡工作;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當本企業存在違法行爲時,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六)當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註冊事項不符時,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七條 企業根據本辦法第三條向發照機關推薦本企業的工商聯絡員人選,填寫《企業工商聯絡員推薦表》。工商聯絡員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覈備案,簽訂《企業工商聯絡員承諾書》和《企業工商聯絡員責任狀》,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工商聯絡員備案證明》。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工商聯絡員備案電子數據庫,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工商聯絡員進行法律法規的學習,同時通過工商聯絡員徵求企業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第九條 工商聯絡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議其隸屬的企業撤銷該工商聯絡員的資格:
一 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義務的;
二 辦理企業登記註冊或年檢時有弄虛作假行爲,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 無故不參加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的培訓學習活動的;
四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爲不宜繼續擔任工商聯絡員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工商聯絡員工作調整或離開原企業的,其隸屬企業應將《工商聯絡員備案證明》交回發證機關,並重新推薦工商聯絡員。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