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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變更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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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變更證明 證明書

企業法人變更證明
企業法人變更證明
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變更登記的文件(原件1份)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准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範圍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營業期限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變更登記的文件(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營業期限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註冊資金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變更登記的文件(原件1份)
5、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原件1份)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表》(複印件1份,驗原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註冊資金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出資人(主管部門)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變更登記的文件(原件1份)
6、出資轉讓協議(原件1份,涉及國有產權的,提交國有產權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轉讓協議還應經認定的產權交易機構鑑證;不涉及國有產權出資轉讓的,出資轉讓協議應當辦理公證或見證)
7、新出資人(主管部門)資格證明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出資人(主管部門)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出資人(主管部門)改變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出資人(主管部門)改變名稱的更名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及更名後的資格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行政許可內容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營業期限、註冊資金、出資人、出資人改變名稱、經濟性質。
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佈)第十七條。
行政許可法律依據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許可方式:直接申請。
行政許可條件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深圳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深圳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深圳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深圳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材料 變更名稱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出資人(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變更登記的文件(原件1份)
5、名稱變更覈准通知書(原件1份)或字號查詢證明(原件1份)
6、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名稱變更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住所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新住所使用證明
5、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變更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主管部門(出資人)根據企業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職文件(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5、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本(原件)
變更經濟性質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備案)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企業法人經濟性質變更批准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複印件1份,驗原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變更爲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提交《國有資產佔用產權登記表》(原件1份)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濟性質必須報經批准的,提交有關的批准文件或者許可證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
章程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5、企業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企業(公司)章程(原件1份)
審批事項備案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本表)
2、、企業申請登記委託書(原件1份)(可在本表內填寫)
3、經辦人身份證明(複印件1份,驗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1份,須加蓋本企業印章,並註明“與原件一致”)
5、批准文件或許可證(複印件1份,覈對原件)
申請表格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下載: 非公司企業法人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
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市場監督管理局註冊分局市民中心註冊窗口辦理
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根據申請人申請確定;申請人未申請的,無期限限制;法律、法規、規章或批准文件、許可證件對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無。
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受理、審查、覈准(駁回)、發照、公告。
行政許可時限 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一、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准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爲新申請的,應當根據《企業登記程序規定》(國家工商總局第9號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覈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決定。
網上受理 /i/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企業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繼續從事經營活動。
行政許可收費 1、變更登記費按增加的註冊資金計算,1000萬元以內部分按0.8‰收費,超過1000萬元的,超過部分按0.4‰收費,超過1億元以上的,超過部分不再收費。2、已按註冊資金計算繳納的登記費部分,不再收費。3、註冊資金無變動的,收取變更登記費100元。收費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佈)、《企業註冊登記收費標準及其收使用範圍的規定》(1992年8月1日[1992]價費字414號)、《國家計委關於第二批降低收費標準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計價格[1997]1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