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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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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證明書

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企業法人資格證明
索 引 號:BDA22G-0901-2008-00006
主題分類:行政許可事項附 加 碼:
發佈機構:南開區房地產管理局 發文日期:2017-11-10
名 稱: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文 號:主 題 詞:
內 容 概 述
內 容 全 文
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明
姓名性別(相片)
出生日期學歷
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
謹此確認,本表所填內容不含虛假成份。
法定代表人
籤 字
年 月 日(企業公章)
證明,兼任,公司,職務,法人,同志
**工商行政管理局:
茲證明××××同志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經正式任命(選舉、聘任)擬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董事長職務,根據公司章程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該同志不是(是)黨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幹部(退離休幹部)兼任職。
兼任其他職務情況
特此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公章)
××××年××月××日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
(一)營業執照是企業完成設立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標誌。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企業經主管機關覈准登記,即可取得法人資格。但隨後出臺的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國務院和國家工商局出臺的有關企業登記規則卻將覈准登記和簽發營業執照緊密聯繫在一起,並將營業執照的簽發或領取作爲企業完成設立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標誌,日益凸顯其對企業法人資格的證明效力,而逐步弱化了覈准登記對企業法人資格的確認功能。及至《公司法》(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2012年修正)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國務院發佈)出臺,公司企業法人資格的取得已經轉由單純的營業執照來證明,覈准登記已經蛻化爲純粹的程序法環節。正如《公司法》第七條的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爲公司成立日期。
(二)營業執照是企業法人從事合法經營活動的依據。《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也明確規定:“企業必須按照登記主管機關覈准登記註冊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則更具體地規定了公司超出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上述規定表明,在目前我國對經營範圍採取的是全面管制政策。與其他的民事主體不同,“公司設立的自然目的就在於追求營利”。 在這種全面管制的立法政策下,公司要通過開展經營活動謀求營利,就必須在取得法人資格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經營資格。而將營業執照的簽發作爲公司取得經營資格的憑據,則不僅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裏有明確的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執法過程中也時有體現。例如,2000年12月4日公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企業登記申請後不領取營業執照如何處理問題的答覆》(工商企字[2000]第89號)中就規定:“對企業登記申請覈准後,企業登記申請人未領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就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無照經營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