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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出資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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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出資證明 證明書

合夥企業出資證明
什麼是合夥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如果您欲設立合夥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必須有兩個以上合夥人。法律對合夥企業的註冊資金沒有最低限度要求,也沒有需要由法定機構強制驗資的要求,但要求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履行出資義務。合夥人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以貨幣出資的,應在合夥協議中載明或出具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實物出資的,應出具實物的所有權或許可用於合夥企業投資的使用證明;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出具土地使用權證明;以知識產權出資的,應出具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或使用證明;不能取得所有權和使用權證明的,應當有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以勞務出資的,應在合夥協議中載明或出具經全體合夥人認定的書面文件。企業債務先用合夥企業財產抵償,在抵償不足時,由合夥人以其財產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設立時雖無最低限度出資要求,但由於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風險較大。若您採用合夥形式創業,請謹慎選擇合夥對象。與其他創業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點
( l )無限責任
選擇設立合夥企業的創業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公司投資人僅以其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李遇有虧損,選擇設立公司的創業者的個人財產並不因此而受影響,選擇設立合夥企業的創業者的個人財產則需要清償債務。
( 2 )連帶責任
一旦出現虧損,選擇設立合夥企業的創業者要用個人財產承擔賠償責任,而且是對合夥企業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並非按照合夥份額承擔責任。一旦其他合夥人無力償債,出資人就夔合已承擔全部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
( 3 )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
設立公司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要求,設立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金的限制,因此設立的成本更低。( 4 )可以使用勞務作爲出資
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個人獨資企業,都不能夠使用勞務作爲出資。經成立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可以用勞務作爲出資。出資方式更爲靈活。
( 5 )投資人必須爲兩人以上
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投資,通常可以補充單個投資者資金的不足,形成較大規模,還可以在技術和人力等方面尋求合作,但帶來的副作用就是單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控制減弱,不確定性因素增加。
( 6 )有固定經營場所
一方面保障了個人獨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設立和經營成本。優勢:資金和信譽有保障,可以聚集更多的人、財、物力,出資方式靈活 劣勢:個人財產和生活保障少,對企業控制能辦減弱,設立和經營成本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