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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體檢備案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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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體檢備案證明 證明書

外出體檢備案證明
外出體檢備案證明
一、設定依據和程序
(一)設定依據
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第五條 醫療機構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第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按照第四條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開展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進行審覈和評估,具備條件的允許其開展健康體檢,並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備註欄中予以登記。
(二)受理對象:在南寧市轄區範圍,持有市衛生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設牀位和牀位數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
(三)辦理地點:
南寧市科園大道東五路6號市政務服務中心三樓衛生局窗口,諮詢電話:3221278、3221250。
(四)辦理數量: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登記或備案。
(五)辦理時限及流程:
1、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20個工作日,承諾時限:20個工作日(不包括整改時間)。
2、辦理事項:
(1)健康體檢機構執業登記新辦、變更、遺失補辦和註銷。
(2)外出健康體檢備案。
3、流程:
(1)健康體檢機構執業登記流程
(2)外出健康體檢備案流程
(六)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無收費依據)
(七)行政備案批件和有效期
健康體檢機構執業登記有效期限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相同,同時校驗,換證時重新登記。醫療機構在每次外出健康體檢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登記機關進行備案,在取得登記機關出具的《醫療機構外出健康體檢備案回執》後方可外出健康體檢,體檢結束《備案回執》自動失效。
二、申報材料要求(注:以下材料提交一式1份,使用A4紙打印或複印,逐頁加蓋公章。無公章的申請單位由法定代表人逐頁簽名,蓋指印,有效證件或合同應提供原件審覈交複印件)
(一)健康體檢機構執業登記
1、《醫療機構健康體檢執業登記申請表》;
2、法定代表人、業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非本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3、市(縣)衛生局出具的評審合格報告;
4.《健康體檢項目目錄》;
5.從事健康體檢的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相關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6.健康體檢場所及侯檢場所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標明盡寸和方位);
7.用於健康體檢的儀器設備清單;
8.《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
9、健康體檢管理制度:體檢工作人員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用品消毒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工作人員體檢技能培訓制度、醫院感染防控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制度等。
(二)遺失補辦健康體檢登記
1、《衛生許可證件(批件)遺失補辦申請表》;
2、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非法人或業主本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3、刊登有遺失聲明的公開發行報刊原件。
(三)下列情況按重新申請登記提交相關材料(須註銷原登記)
1、重建、擴建、改建健康體檢場所;
2、健康體檢場所搬遷變更;
3、健康體檢場所經營權改變。
(四)外出健康體檢備案
1、《醫療機構外出健康體檢備案表》;
2、本次外出體檢具體負責人的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複印件;非本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3、體檢雙方簽訂的健康體檢協議書;
4、體檢現場標本採集、運送等符合有關條件和要求的書面說明;
5、現場清潔、消毒和體檢後醫療廢物處理方案;
6、《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含有健康體檢登記項目)。
三、健康體檢機構執業登記現場審查依據和標準
(一)審查依據
衛生部《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
(二)現場審查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