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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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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故證明 證明書

意外事故證明
直接證明
1、綜合法 (1)定義:一般地,利用已知條件和某些數學定義、公理、定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導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
(2)綜合法的特點:綜合法又叫“順推證法”或“由因導果法”.它是從已知條件和某些學過的定義、公理、公式、定理等出發,通過推導得出結論.
2、分析法 (1)定義:一般地,從要證明的結論出發,逐步尋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條件,直至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這種證明的方法叫做分析法.
(2)分析法的特點:分析法又叫“逆推證法”或“執果索因法”.它是要證明結論成立,逐步尋求推證過程中,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條件,直到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
間接證明
反證法 1、定義:一般地,假設原命題不成立,經過正確的推理,最後得出矛盾,因此說明假設錯誤,從而證明了原命題成立,這樣的證明方法叫做反證法.
2、反證法的特點:
反證法是間接證明的一種基本方法.它是先假設要證的命題不成立,即結論的反面成立,在已知條件和“假設”這個新條件下,通過邏輯推理,得出與定義、公理、定理、已知條件、臨時假設等相矛盾的結論,從而判定結論的反面不能成立,即證明了命題的結論一定是正確的.
3、反證法的優點:
對原結論否定的假定的提出,相當於增加了一個已知條件.
4、反證法主要適用於以下兩種情形:
(1)要證的結論與條件之間的聯繫不明顯,直接由條件推出結論的線索不夠清晰;
(2)如果從正面證明,需要分成多種情形進行分類討論,而從反面進行證明,只要研究一種或很少的幾種情形
其他相關信息 另外,證據法中證明的概念由於其法學特性而不同於其他證明含義。
證明:是指訴訟主體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運用已知的證據和事實來認定案件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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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被保險人身故,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爲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單正本
2、單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蓋章)
3、被保險人及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有權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5、公安部門、縣級以上公立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如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8、受益人工行活期存摺複印件
相關法律常識:
直接證明
1、綜合法 (1)定義:一般地,利用已知條件和某些數學定義、公理、定理等,經過一系列的推理論證,最後推導出所要證明的結論成立,這種證明方法叫做綜合法.
(2)綜合法的特點:綜合法又叫“順推證法”或“由因導果法”.它是從已知條件和某些學過的定義、公理、公式、定理等出發,通過推導得出結論.
2、分析法 (1)定義:一般地,從要證明的結論出發,逐步尋求使它成立的充分條件,直至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這種證明的方法叫做分析法.
(2)分析法的特點:分析法又叫“逆推證法”或“執果索因法”.它是要證明結論成立,逐步尋求推證過程中,使每一步成立的充分條件,直到最後,把要證明的結論歸結爲判定一個明顯成立的條件(已知條件、定理、定義、公理等)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