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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入戶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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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入戶證明 證明書

同意入戶證明
同意落戶證明
西溪派出所:
本人 ,身份證號碼 ,戶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區 ,現本人同意 (和戶主的關係) (遷移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戶口從 (原戶口地址)遷入杭州市西湖區 (申請遷入地址)。已明確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戶口掛靠政策,自願承擔相關責任。特此證明。
戶主、房屋所有權人簽名:
年 月 日
同意落戶證明
西溪派出所:
本人 ,身份證號碼 ,戶口地址在杭州市西湖區 ,現本人同意 (和戶主的關係) (遷移人姓名),身份證號碼 ,戶口從 (原戶口地址)遷入杭州市西湖區 (申請遷入地址)。已明確公安機關告知的相關戶口掛靠政策,自願承擔相關責任。特此證明。
戶主、房屋所有權人簽名:
年 月 日
2
申報材料:夫妻投靠入戶:
1、夫妻雙方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被投靠人書面申請;
3、入戶地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收養子女入戶:
1、收養人書面申請;
2、收養人和被收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
4、入戶地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士兵退伍落戶
1、退伍辦出具的《入戶介紹信》;
2、士兵退伍證;
3、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4、退伍異地落戶:投靠配偶的需提交結婚證、配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家庭住址變遷的需提供父母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本人購房的房產證;外縣、市入伍的提交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原戶籍情況及已註銷戶口的證明。
轉業軍官及家屬落戶:
1、轉業軍官提交人事部門出具的《轉業軍官及家屬落戶介紹信》、《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2、家屬提交《戶口遷移證》和居民身份證。
大中專畢業生落戶
1、全日制的大中專學校頒發的《畢業證》;
2、《戶口遷移證》和居民身份證;
3、畢業生本人書面申請;
4、有分配單位的,提交分配報到證或工作介紹信;無分配單位而原籍是桃江縣的,提交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落非農業戶口的提交單位或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6、回原籍農村落戶的,須提交鄉(鎮、街道)、村、組三級同意落戶的證明(回開發區農村落戶的還必須提交村土地及徵用款分配情。
購建房屋落戶:
1、申請人本人房產證;
2、申請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與申請人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直系親屬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與申請人系直系親屬關係的證明;
5、夫妻隨遷需結婚證;
6、申請人書面申請;
7、房屋所在地單位或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戶口管轄區內住房所有權(是否有面積限制由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查驗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合同和銀行按揭協議)賀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1、投靠人(即父母,原則上男性超過55週歲,女性超過50週歲)與被投靠人(即子女)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雙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被投靠人書面申請;
4、提交入戶地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5、“非轉農”提交入戶地鄉(鎮、街道)、村、組三級同意落戶證明(遷往開發區農村落戶的還必須提交村土地及徵用款分配情況證明);
6、“非轉農”提交原戶籍地勞動部門未招工和民政部門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幹部或工人調動入戶:
1、被調動幹部或工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有管理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簽發的《幹部調動通知》或《幹部調動介紹信》;或勞動部門或人事主管部門簽發的《固定工人調動審批表》或《勞動合同制工人轉移工作單位審批表》;
3、入戶單位或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志願兵退伍落戶
1、退伍辦簽發的《入戶介紹信》;
2、《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3、安排了工作單位的,提交《城鎮退伍戰士和轉業志願兵安置表》;
4、未安排工作單位的,提交志願兵檔案中《士兵轉志願兵審批表》;
5、入戶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刑釋解教”人員落戶
1、刑滿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通知書;
2、“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原戶籍情況證明;
3、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落戶證明
證);
7、畢業後檔案寄存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規定),需將戶口遷入的企業法人代表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企業員工:查驗企業法人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以及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或員工聘用合同及社會保險手續。
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查驗用人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承諾時限:10個工作日
收費標準:戶口遷移證5元/證
準遷證5元/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 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1958年1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