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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收入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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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移收入證明 證明書

戶口遷移 收入證明
戶口遷移 收入證明
我國戶口登記制度實行在常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公民常住地發生變化以後,應將戶口遷移到現住地,即進行戶口遷移。我國戶口遷移政策內容十分廣泛,涵蓋了幹部、職工及其家屬、學生、軍人及其家屬等各類羣體,而且由於落戶地的不同,具體辦理程序也略有差別。因此建議公民在辦理有關戶口遷移手續時,查詢當地戶口登記機關提供的有關信息。
●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
(1994年7月11日)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實施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制度,對於保障國家戶口遷移政策的順利實施,有效地調控城鎮人口機械增長,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完善戶口登記管理的制度等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幾年僞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突出,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利益,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爲了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堵塞漏洞,促進管理手段現代化,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公安部決定從1995年1月1日開始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戶口遷移證的使用範圍是:凡常住人口遷出本戶口管轄區(係指戶口登記機關管轄的地區)的,均應使用戶口遷移證,其中大中城市市區範圍內的戶口遷移是否使用戶口遷移證,暫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自行決定。
戶口準遷證的使用範圍是:凡跨市(係指市區,下同)、縣範圍的戶口遷移;同一市、縣範圍內,由一般地區遷往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區等特定地區;由農村遷往城鎮;由大中城市郊區遷往市區,一律使用戶口準遷證。對高等院校錄取和分配學生,軍人復員、轉業,出境人員回國,勞-改人員被翻放和勞動人員被解除勞動教養等仍按照原有規定辦理。
二、對需要辦理準遷手續的戶口遷移,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憑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戶口準遷證辦理戶口遷出手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憑戶口遷移證和戶口準遷證辦理落戶手續;對只使用戶口遷移證的戶口遷移,如發現問題,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與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聯繫,溝通有關情況。
三、戶口遷移證由戶口登記機關簽發並加蓋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不超過30天。
戶口準遷證由縣公安局或者不設區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轄區公安分局簽發並加蓋簽發機關戶口專用章,證件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爲40天。
公民丟失戶口遷移證件或者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的,應由原簽發機關補發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原證件予以作廢。
四、戶口遷移證件的式樣和技術標準由公安部制定,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統一印製。
民族自治地區的戶口遷移證件如果加印少數民族文字,證件式樣應當抄送其他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五、戶口遷移證件以盛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爲單位統一編號,並根據所屬市、縣年度戶口遷移數量,將戶口遷移證件按照編號劃段分配使用。編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用簡稱加8位阿拉伯數碼組成,空位補“0”。如廣東省戶口遷移證編號範圍爲“粵遷字第00000001號”至“粵遷字第99999999號”;廣東省戶口準遷證編號範圍爲“粵準字第00000001號”至“粵準字第99999999號”。
六、戶口遷移證件保存期限爲5年。
七、公民申領戶口遷移證件,應當交納證件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1]價費字240號)的要求,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會同省級物價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工本費覈算辦法制定。
八、各地公安機關要建立、健全戶口遷移證件的運輸、保管、使用、銷燬等項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清理,嚴防丟失、被盜。
凡過去有關戶口遷移證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爲準。
附件:
一、戶口遷移證式樣(略)
二、戶口遷移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三、戶口準遷證式樣(略)
四、戶口準遷證填寫和使用說明(略)
發佈部門:公安部
發佈日期:1994年07月11日
實施日期:1994年07月11日(中央法規)
公安部、人事部、勞動部關於幹部、工人
●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公通字〔1994〕9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人事、勞動廳、局:
近幾年僞造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以下簡稱“戶口遷移證件”)情況十分突出,嚴重侵害了羣衆的利益,加之原有的戶口遷移證件已不適應計算機管理的需要,影響了戶籍管理工作。爲嚴密和加強戶籍管理,規範辦理程序,簡化手續,方便羣衆,堵塞漏洞,保障戶口遷移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戾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的有關規定,現就1995年1月1日開始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件後,幹部、工人調動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縣、市以上(包括縣、市)人事、勞動部門按照幹部、工人的管理權限在批准幹部、工人調動工作,錄用幹部、招收工人,辦理離退休幹部異地安置和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期滿後分配工作時的隨遷家屬等工作時,如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應將人事、勞動部門的批准通知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式樣見附件)抄送遷入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憑上述材料並根據公安部有關戶籍管理的規定簽發戶口準遷證,供調動工作的幹部、職工及隨遷家屬辦理戶口遷移手續時使用。
遷出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準遷證開具戶口遷移證,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應憑戶口準遷證和戶口遷移證辦理入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