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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遷入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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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遷入證明 證明書

准予遷入證明
准予遷入證明
一、 辦理條件
辦理遷出或遷入本市的人員因遺失《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需補領的。
二、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本人的書面補領申請、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補領《戶口遷移證》的,還需提供遷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入戶證明。
三、辦理遺失補領《准予遷入證明》、《戶口遷移證》的具體手續
遺失市公安局綜合大廳或區公安分局中心簽發的《准予遷入證明》,或區公安分局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簽發的《戶口遷移證》,現要求補領的,需到原簽發的部門辦理,經批准後給予補發。
申報材料及辦事程序:
1、人事代理單位存檔手冊;
2、《集體戶單位落戶人員入戶審批表》(3份);
3、①留學回國就業落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落戶介紹信、青島市留學回國人員落戶登記表、青島市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介紹信;
②工作調動人才引進:工作調令、調動人員落戶登記表;
③研究生本科生畢業:畢業生入市落戶通知書(原件、複印件)就業報到證(原件、複印件);
④大專畢業生:畢業生入市落戶通知書(原件、複印件)(跨年度的需接收單位出具在職證明);就業報到證(原件、複印件)、外地生源專科畢業生入青落戶審覈登記表(原件、複印件);
⑤博士後進出站: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介紹信;調動人員落戶登記表。
4、普通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原件、複印件);
5、原戶籍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狽、《居民身份證》(原件、複印件);
6、落戶人在青實際居住地址證明(房產證或租房證明或單位提供的居住單位宿舍證明或居住親屬家中的親屬戶口本及戶主證明,落戶人根據實際情況出具);
7、落戶人與用工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基本信息及增減變化表》;
項目名稱:戶口遷移證和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的簽發
事項依據:《公安部關於啓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準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
辦理對象及範圍:
辦理條件:
申辦材料:簽發《戶口遷移證》憑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和遷入地的《居民戶口簿》或房屋憑證。簽發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憑人事、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調動人員的調令、《居民身份證》、《情況登記表》。根據公安部規定,公安機關開具的《戶口遷移證》自開出之日起30天內有效,戶口《准予遷入證明》自開出之日起40天內有效。超過有效期的爲無效證件,應由持證人到原開證的派出所或區(縣)公安局用原證調換。如原證丟失,應由持證人到原開證所在地派出所或區(縣)公安局申請補發。
辦理流程: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辦理時限:手續齊全當場辦理。
費用情況:根據《關於覈定新的戶口遷移證件收費標準的覆函》規定:戶口遷移證每證3元,含打印工本費;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每證2元,含打印工本費。
承辦機構: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