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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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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證明書

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生育醫學證明號碼
第二十條特殊情形如單親或採取輔助生殖技術出生的嬰兒,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寫,應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寫出有關情況說明並簽字,由簽發單位在存根上註明有關情況,爲其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將書面情況說明與存根一併保存。
第二十一條《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
爲新生兒及監護人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保密,未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補發與報廢
第二十二條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邊遠貧困地區自1996年3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
第二十三條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爲合法有效證件。
第二十四條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要求補發,應向縣級以上衛
行政部門或委託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單位提供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記
錄及原《出生醫學證明》編號的證明。
(二)父母雙方戶口簿及身份證。
經覈實情況屬實給予補發,同時登記備案。
未辦理戶籍手續前遺失《出生醫學證明》的,補發《出生醫學
證明》正、副頁;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的,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
正頁。
具體補發程序由各地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補
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資料由補發機構登記備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醫學證明》視爲無效:
(一)手寫《出生醫學證明》未用鋼筆或碳素筆;
(二)《出生醫學證明》被塗改,填寫字跡不清或項目填寫不清,
有關項目填寫不真實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醫學證明》副頁;
(四)《出生醫學證明》未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
(五)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
(六)《出生醫學證明》用機構公章、財務章等代替。
第二十六條 無效《出生醫學證明》的換髮:
(一)因簽發單位責任導致原《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簽發單位應及時換髮有效《出生醫學證明》。
(二)因當事人責任導致《出生醫學證明》無效的,可向原簽發單位申請換髮。
第二十七條《出生醫學證明》管理部門對報廢《出生醫學證明》的姓名、號碼及報廢原因等要做好登記工作,統一妥善保管報廢《出生醫學證明》;每年將報廢《出生醫學證明》報上級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或委託機構備案,並一次性集中銷燬。
第五章收費管理
第二十八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各簽發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收費標準,並在明顯位置標明《出生醫學證明》的收費標準及物價管理部門的批准文號。嚴禁超標準收費、搭車收費。
第二十九條《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的收取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預算內管理。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收取的《出生醫學證明》工本費,要設專戶覈算,專款專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證件工本費。
第六章 戶籍登記
第三十條 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到戶口所
在地的戶籍登記部門申報出生登記;戶口登記部門憑《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登記手續,並保留《出生醫學證明》副頁作爲新生兒戶籍登記的原始憑證。
第三十一條 在港、澳、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生的新生兒可憑出生地簽署的出生醫學證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監護人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