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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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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證明書

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醫院出生的小孩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需帶上父母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準生證、以及醫院開出的新生兒出生記錄;
未在醫院出生的小孩如果要辦出生證,前提是醫院有《出生醫學證明》剩餘,因爲現在醫院出生醫學證明都是按本院活產數領取,不是醫院出生的,按理是辦不到的。如果正好醫院有剩餘,您需帶上父母雙方身份證(或戶口簿)、結婚證、準生證外,還必須出具村裏的小孩證明,併到鄉或區派出所加蓋公章!如此纔可以辦理。
如果是已經上戶,需要補辦,必須要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加蓋戶籍專用章),並加小孩的身份證戶口簿,小孩父母的身份證戶口簿
一、新生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報戶口,隨父隨母自願選擇,由派出所當場辦理。申報時,須如實填寫《新生嬰兒出生登記申請表(一)》,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A4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簿。
二、嬰兒出生後超過一個月申報戶口的,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派出所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核準辦理:
1、2012年8月6日以前出生的嬰兒,出生時其父母雙方已均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2、2012年8月7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出生時其父母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戶口居民。
申報時須如實填寫《新生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二)》,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複印件(A4紙):
1、嬰兒《出生醫學證明》;
2、父母戶口簿。
超期申報戶口的須說明情況。
除可掛靠集體戶口還可掛靠哪
爲解決當前人才引進和部分市民申報戶口無出路等戶籍管理等難點
最新政策變動鏈接:
新生兒入戶須查驗計生證明
一、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此類《出生醫學證明》。 二、管理機構在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時,應要求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由嬰兒父母或監護人出具的“親子關係聲明”(聲明內容和樣式見附件)。2、該嬰兒與其父母(監護人)親子關係的旁證。旁證爲家庭接生員出具的接生情況證明(同時附家庭接生員考覈合格證書複印件),或嬰兒父母或監護人任何一方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或單位出具的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這些證明材料應由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機構保存。 三、上述情況適用於1996年1月1日後,在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 專此函覆。 附件:親子關係聲明 二00三年六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婦幼保健中心證件管理辦公室 衛生部辦公廳2012年6月9日印發 附件 親子關係聲明 (嬰兒姓名),(性別)是 (母親姓名)與(父親姓名)親生。 母親姓名出生年月國籍民族 現居住地聯繫電話: 父親姓名出生年月國籍民族 現居住地聯繫電話 出生時間:年月日時 出生地:省地縣(市)鄉村 由(接生人員姓名接生,與嬰兒關係----------- 因原因,未在醫院出生 出生時嬰兒狀況1、好2、一般3、差 以上情況若不屬實,願負法律責任。 母親簽名身份證號日期 父親簽名身份證號日期 (或監護人簽名日期) 證明人簽名日期 證明人與嬰兒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