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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幹部考覈實施辦法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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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幹部考覈實施辦法 規章制度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全局幹部隊伍的管理,促進幹部管理工作的進一步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形成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充滿生機與活力的幹部使用機制,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根據省公司黨組有關幹部管理規定和《慶陽地區電力局中層幹部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企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覈應遵循的原則:
1、黨管幹部的原則;
2、羣衆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3、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4、走羣衆路線的原則;
5、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6、按照組織程序考覈的原則。
第三條 幹部考覈的內容:政治理論水平、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工作實績、服務態度、廉潔自律、綜合協調能力、專業水平、聯繫羣衆和作風等十個方面爲主,着重考覈幹部學習、工作、思想、作風等的現實表現。
第四條 幹部考覈的範圍:
1、本局領導班子成員;
2、副科級以上中層幹部;
3、##企業領導班子成員;
4、諮詢;
5、後備中層幹部及##企業領導班子後備人員
第五條 幹部考覈的形式分爲幹部總體情況考覈、幹部綜合考覈和幹部日常考覈三種。
第六條 幹部總體情況考覈每年七月份進行一次,主要考覈幹部本人分工負責的工作進展情況、三項目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幹部本人的理論學習情況、幹部領導作風情況、班子的團結協作情況等。
第七條 幹部總體情況考覈的方式採用與本人談話、與其它班子成員談話,與職工羣衆談話和在幹部本人所在單位職工中進行民主測評等形式。
第八條 幹部綜合考覈是全面考察考覈幹部德、能、勤、績、廉的一種手段。綜合考覈每年進行一次,時間初步確定在次年元月進行。
第九條 幹部總體情況考覈和幹部綜合考覈的具體辦法和具體時間由黨委工作部提出,經黨委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對局班子成員的綜合考覈辦法:
1、考覈對象在中層幹部大會或職代會上做述職報告或在班子成員會上做述職報告;
2、職代會代表對考覈對象進行民主評議;
3、考覈對象做出自我鑑定;
4、由黨委對考覈對象做考覈鑑定結論。
第十一條 對中層幹部和農電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綜合考覈辦法:
1、在考覈對象單位召開職工大會,由考覈對象述職;
2、對考覈對象進行民主測評;
3、與個別職工談話。談話人數不得少於單位職工總數的1/3,全面瞭解幹部的學習、思想、工作和作風等情況;
4、檢查被考覈對象的政治理論學習筆記;
5、考覈對象做出自我鑑定,並經所在支部委員會討論通過;
6、考覈對象所在支部做出鑑定;
7、職代會民主測評;
8、考覈組依據職工測評、談話和鑑定,綜合日常考覈情況,做出綜合考覈鑑定。
第十二條 綜合考覈鑑定的內容應如實反映幹部的工作、學習、思想和羣衆反映等情況,並如實地記錄羣衆評議結果。
第十三條 後備中層幹部和農電企業領導班子後備人員的綜合考覈的內容有:
1、檢查後備幹部的政治理論學習、業務學習筆記;瞭解掌握後備幹部的政治學習和業務學習情況。
2、與後備幹部本人進行談話。加強組織部門與他們的聯繫,掌握他們的成長進步情況。
3、後備幹部自我鑑定;
4、從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組織民主測評;
5、考察後備幹部的思想、作風情況和廉潔自律情況;考查他們工作、管理水平和模範帶頭作用發揮情況。
第十四條 幹部日常考覈是對幹部日常工作、學習、思想、作風等方面日常行爲的考覈,是對幹部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手段。局黨委及班子成員的日常考覈由黨委工作部組織實施;中層幹部、諮詢、後備中層幹部和各縣(市)電力局領導班子成員及後備人員的日常考覈由黨委工作部與各單位黨支部共同負責組織實施,以各支部爲主;後備中層幹部的日常考覈由各支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黨委工作部是在黨委領導下的組織管理部門,其在幹部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黨的幹部政策,負責本單位包括各縣(市)電力局領導班子在內的中層及以上幹部的管理教育;
2、組織每年的幹部考察考覈,建立並完善幹部管理檔案,爲黨委使用幹部提出意見和建議;
3、負責幹部的日常管理,指導各單位的幹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爲全面瞭解和掌握幹部的思想、學習、工作及作風和成長情況,便於黨委使用幹部,黨委工作部將爲下列幹部建立幹部管理檔案並做爲日後提拔使用的依據。
1、本局黨委及班子成員;
2、本局副科級及以上中層幹部;
3、本局後備中層幹部;
4、本局諮詢;
5、###局領導班子及後備人員。
第十七條 幹部管理檔案收集歸檔的資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幹部履行表;
2、幹部學歷資料的複印件;
3、幹部外出學習、培訓資料;
4、幹部個人的發明、創新成果的報告資料;
5、幹部任免資料;
6、幹部獎懲資料和違章違紀情況資料;
7、幹部考覈所形成的資料;
8、其他需要收集的資料。
第十八條 幹部日常考覈方式主要是各支部填寫“幹部日常考覈寫實報告”,由支部書記填寫,每月填寫一次。主要填寫幹部工作完成情況,政治理論學習情況,遵紀守法情況和領導作風情況等。每年年底交回黨委工作部歸檔,重新領取新年度的“幹部日常考覈寫實報告”。
第十九條 《重大事故〈事件〉責任登記表》是幹部工作和作風方面的重要記載,是幹部日常管理考覈的主要形式,此表由黨委工作部商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後填寫,並及時歸幹部本人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黨委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黨委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