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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產地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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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原產地證明 證明書

加拿大原產地證明
加拿大原產地證明
加拿大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明書(form a)
普惠制原產地證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出口產品在給惠國享受在最惠國稅率基礎上進一步減免進口關稅的官方憑證。
目前給予我國普惠制待遇的國家共38個:歐盟27國(比利時、丹麥、英國、德國、法國、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芬蘭、瑞典、波蘭、捷克、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匈牙利、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亞、保加利亞、羅馬尼亞)、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羅斯、白俄羅斯、烏克蘭、哈薩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代辦埃及大使館加簽 阿根廷大使館加簽
土耳其大使館加簽 阿聯酋大使館加簽
利比亞大使館加簽 敘利亞使館加簽
科威特大使館加簽 沙特大使館加簽
也門大使館加簽 阿曼大使館加簽
約旦大使館加簽 巴西大使館加簽 等
主要文件有:invoice、產地證、箱單、聲明
合同、出口登記表、授權書等
加拿大確認原產地的標準是百分比標準,即根據進口成份佔製成品價值的百分比來確定起是否達到實質性變化的標準。 加拿大規定:進口成份價值不得超過包裝完畢待運加拿大的產品出廠價的40%。進口成份價值是指非原產於該受惠國,非原產於其他受惠國, 非原產於加拿大的原料和零部件的海關價值以及在該受惠國內可查明的最先用以支付來源不明原料,零部件的價格,其公式爲:進口(包括產地不明)原料、零部件海關價值×100% < 40%產品出廠價格
近年來,加拿大在要求受惠國遵守直運規則的條件有所放鬆。 如加拿大政府從1982年起,對中國的給惠放鬆其直運規則, 允許中國賣斷香港的商品經香港運至加拿大時可以享受普惠待遇,但需要符合以下兩項條件:
1、產品是中國原產的,並持有中國出具的原產地區證明書格式A 與海關發票,上述單證隨貨物所有權的轉移而轉移;
2、產品應從香港直運至加拿大,並交加拿大方面驗收。
這裏的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全稱是《普通優惠制原產地證明書(申報與證明聯合)格式A》。它是受惠產品出口到給惠國是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待遇的官方憑證,它相當於一種有價證券,但該證書只有正本有效。 證書使用的文字爲英文或法文。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應當有受惠國出口商填制申報,由出口受惠國政府指定的簽證機構負責審覈、證明與簽發。 簽證機構同時還負責對以簽證書的事後查詢工作,答覆該惠國海關對已簽證書的查詢。 簽證機構必須是受惠國政府指定的,其名稱、地址、印模都要在給惠國註冊登記。 加拿大對該證書規定的有效期是2年,即從進口之日起2年內有效。
需標明原產地的商品
1993年1月加拿大總督委員會和稅務部作出決定,凡是出口到加拿大的商品,均必須標明原產地。凡屬規定中的商品,出口到加拿大均須用商標或掛上標籤,用清晰的英文或法文標明來源國,這些標記的位置必須明朗,不會被遮蓋、磨損或弄得模糊不清。
需標明來源國的商品有:
家用類商品
金屬煮食器具、金屬或塑料廚具、盛飲食品鉻碟、蠟燭、電池、 打火機、鐘錶、熱水瓶、刀剪、溫度計、雨散窗簾、鉛筆、除草機、棉布枕套和牀單、浴墊、毛巾、毛毯、擦布、刷子、留聲機、收音機、成套接受器、唱機、 錄音機、電視機、瓷磚和瓦片。
金屬器具類
金屬罩子、鋼管、窗簾單路軌及零件、安裝面板用的遊流測量器、安裝玻璃與電器用瓷質零件、銼刀、緊鬆螺旋扣、二股線。
運動物品及工藝品類
運動手錶、自行車、印度風格的手工藝品、 以加拿大紀念品形式設計的搪瓷徽章、別針、手鐲、鑰匙鏈、包紮禮品用的絲帶、繩子、玩具、遊戲品。
紙類物品
用以裝卸運輸的紙盒、紙箱、印版或刻板的紙張。
服裝類
靴子、鞋子、鞋帶、拖鞋、背心、針織衣物、天然或合成紡織物品、胸圍裙帶、帽子、皮製手套、塑膠雨衣、錢包。
商品的標籤和包裝
根據加拿大《紡織品標籤法》、《消費品包裝和標籤法》、 《食品和藥品法》等法規,規定了紡織品、消費品、食品、藥品的標籤和包裝。
紡織品類
根據《紡織品標籤法》的規定,服裝、地板罩物、毛巾、 亞麻製品和窗簾等產品,在進入市場時,必須在標籤上註明下列內容:
紡織纖維的通稱,如兔毛、尼龍、聚脂、棉、羽毛和絲綢等;
產品所含各種纖維的百分比;
產品進口商和加貼標籤人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產品必須註明原產地國。
如果屬於消費品的紡織品,在進口時或進口之前未貼標籤, 經銷商須在貨物入境口岸向聯邦政府的檢查官員提供下列情況
經銷商的進口聲明;
進口日期和地點;
進口貨物的性質和數量;
擬爲貨物加標籤的地址;
貨物樣品。
經銷商按規定提供上述情況後,加拿大海關則准予放行。但是,在銷售進口貨物之前,經銷商必須爲貨物加貼標籤,並且通知檢查官員貨物已貼好標籤,以便檢查官員對貨物檢查。
如果貨物是按買方提供的規格製作,並不轉售,而且是賣給政府、 宗教、教育或商業組織時,可以不加貼標籤。
消費品類
根據《消費品包裝和標籤法》的規定, 凡是按該法規定的格式加貼了標籤並註明產品淨重的消費品纔可以在市場上銷售。 而“預先包裝”的產品是禁止經銷商在市場上銷售。
在進口產品的標籤上必須註明產品的通用名稱, “預先包裝”產品生產商的主要經營地點,以及產品的淨重。數量須採用公制單位。
因加拿大的官方語言是英語和法語, 所以一般出口到加拿大的產品標籤的法定內容必須用英、法兩種文字表明。
食品、藥品類
根據《食品和藥品法》的規定,凡是進口的食品、藥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必須按加拿大標準重新進行包裝和加貼標籤。 聯邦檢查官有權將不符合標準的上述貨物扣留在入境海關地點,直至該貨物做了適當的改變後才予以放行。
任何容易引起人們誤解的標籤、包裝是絕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