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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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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證明書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是出口商的聲明和官方機構的證明合二爲一的聯合證明。 聯合國貿發會議優惠問題特別委員會對原產地證明書格式A的印刷格式,填制方法都有嚴格明確的規定,對所需紙張的質量、重量、大小尺寸,使用文件作了規定,並要求正本加印綠色檢索圖案,防止塗改或僞造。因此,填制必須十分細心,本證書一律不得塗改,證書不得加蓋校正章。本證書一般使用英文填制,也可使用法文。特殊情況下,第二欄可以使用給惠國的文種。嘜頭標記不受文種限制,可據實填寫。
⑴證書號碼(REFERENCE NUMBER)
此欄不得留空,否則,證書無效。
⑵出口商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 CONSIGNED FR0M)
此欄填寫出口商的詳細地址,包括街道名、門牌號碼等。中國地名的英文譯音應採用漢語拼音。如: 中國 杭州 北山路97號 郵編:310007 (NUMBER 97, BEI SHAN ROAD, HANGZHOU, CODE NO.310007)等
⑶收貨人名稱、地址和國家(GOODS CONSIGNED TO)
根據信用證要求填寫給惠國的最終收貨人名稱(即信用證上規定的提單通知人或特別聲明的受貨人)。如果信用證未明確最終收貨人,可以填寫商業發票的擡頭人。但不可填寫中間商的名稱。
歐盟、挪威等國對此欄非強制性要求。如果商品直接運往上述給惠國,而且進口商要求將此欄留空時,則可以不填。
⑷所知航運方式和航線(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此欄一般填寫裝貨、到貨地點(如始運港、目的港)及運輸方式(如海運、陸運、空運)等內容,對轉運商品應加轉運港,如VIA HONGKONG。該欄還要填明預定自中國出口的地點和日期。 如:ON/AFTER APRIL 15,2004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VIA SINGAPORE BY SEA。
對輸往內陸給惠國的商品,如瑞士、奧地利,由於這些國家沒有海岸,因此,如系海運,都須經第三國,再轉運至該國,在填寫時應註明。如:
ON/AFTER MAY 06,2004 BY VESSEL FROM SHANGHAI TO HAMBURG W/T HONGKONG IN TRANSIT TO SWITZERLAND。
⑸供官方使用(FOR OFFICAL USE)
此欄在正常情況下留空。下列特殊情況,簽證當局在此欄加註:
①貨物已出口,簽證日期遲於出貨日期,簽發“後發”證書時,此欄蓋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紅色印章。
②證書遺失、被盜或損毀,簽發“複本”證書時蓋上“DUPLICATE”紅色印章,並在此欄註明原證書的編號和簽證日期,並聲明原發證書作廢,其文字是 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 …WHICH IS CANCELLED.
⑹商品順序號(ITEM NUMBER)
如同批出口貨物有不同品種,則按不同品種、發票號等分列“1”、“2”、“3”…單項商品,此欄填“1”。
⑺嘜頭及包裝號(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如果沒有嘜頭,應填寫“NO MARK”(N/M)。如果嘜頭過多,此欄不夠填寫,可填寫在第7、8、9、10 欄之截止線以下(附頁的紙張要與原證書一般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證書號,並由申請單位和簽證當局授權簽字人分別在附頁末頁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籤、蓋櫻附頁手籤的筆跡、地點、日期均與證書第11、12欄相一致。
⑻包裝件數、包裝種類及商品的名稱(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
該欄目填寫時應注意:
①包裝件數必須用英文和阿拉伯數字同時表示。
②商品名稱必須具體填寫,不能籠統填寫“MACHINE”(機器)、“GARMENT”(服裝)。
③商品的商標、牌名(BRAND)及貨號(ART NO.)一般可以不填。商品名稱等項列完後,應在下一行加上表示結束的符號,以防止加填僞造內容。
④國外信用證有時要求填寫合同、信用證號碼等,可加填在此欄空白處。
⑼原產地標準(ORIGIN CRITERION)此欄是國外海關審覈的核心項目。對含有進口成分的商品,因情況複雜,國外要求嚴格,極易弄錯而造成退證查詢。
①如果本商品完全是出口國自產的,不含任何進口成分,出口到所有給惠國,填寫“P”。
②如果出口商品有進口成分,出口到歐盟、挪威、瑞士和日本,填“W”,其後加上出口產品的HS品目號,如“W”42.02。 條件:1、產品列入了上述給惠國的“加工清單”符合其加工條件;2、產品未列入“加工清單”,但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的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要經過充分的加工,產品的HS品目號不同於所用的原材料或零部HS品目號。
③含有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加拿大,填“F”。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出廠價的40%。
④含進口成分的產品,出口到波蘭、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捷克、期洛伐克六國,填“Y”,其後加上進口成分價值佔該產品離岸價格的百分比,如“Y”38%。條件:進口成分的價值未超過產品離岸價的50%。
⑤輸往澳大利亞、新西蘭的商品,此欄可以留空。
⑽毛重和其他數量(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
此欄應商品的正常計量單位填寫。如“只”、“件”、“雙”、“臺”、“打”等。以重量計算的則填毛重,只有淨重的,填淨重亦可,但要標上N.W.(NET WEIGHT)。
⑾發票的日期和號碼(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此欄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表示(可用縮寫)表示。此欄的日期必須按照正式商業發票填制。
⑿簽證當局的證明(CERTIFICATE)簽證單位要填寫商檢局簽證地點、日期。商檢局簽證人經審覈後在此欄(正本)簽名,蓋簽證印章。本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報日期(第12欄),而且應早於貨物出運日期(第3欄)。
⒀出口商聲明(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在生產國橫線上填寫“中國”(CHINA)。進口國橫線上填最終進口國,進口國必須與第3欄目的國別一致,如轉運內陸目的地,應與內陸目的地的國別一致。凡貨物運往歐盟十五國範圍內,進口國不明確時,進口國可填E。U。
申請單位應授權專人在此欄手籤,標上申報地點、日期,並加蓋申報單位中英文印章,手籤人手跡必須在商檢局註冊備案。
此欄日期不得早於發票日期(第10欄)(最早是同日)。蓋章時應避免覆蓋進口國名稱和手籤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