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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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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長制”是從河流水質改善領導督辦制、環保問責制所衍生出來的水污染治理制度,目的是爲了保證河流在較長的時期內保持河清水潔、岸綠魚遊的良好生態環境。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歡迎大家閱讀!

2017年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

  【2017年福建省河長制實施方案】

爲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重要流域保護管理切實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見》(閩政〔2017〕27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流域保護管理責任,促進流域保護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2017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長制”,通過努力,使亂佔亂建、亂排亂倒、亂採砂、亂截流等“四亂”問題得到有效遏制,突發水環境事件得以及時發現和妥善處置,河流斷面水質、水生態、水環境面貌明顯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實,基本實現“水清、河暢、岸綠、生態”的目標

  二、職責分工

(一)組織協調機構。“河長制”由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省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制定管理制度和考覈辦法,承擔考覈工作,監督各項任務落實。各市、縣(區)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河長制”實施工作。

(二)河長、河段長設置。閩江、九龍江、敖江流域分別由省領導擔任河長,確定一個省直部門爲聯繫部門,流域所經的市、縣(區)政府爲責任主體;市、縣(區)政府相關負責人擔任轄區內河流的河段長,同時明確聯繫部門和責任主體;由流域所經的縣(市、區)政府確定鄉(鎮、街道)河段長、村級(居委會)專管員。汀江、晉江、賽江、龍江、木蘭溪流域分別由流域所經的設區市政府領導擔任河長,確定一個市直部門作爲聯繫部門,市、縣(區)政府爲責任主體;由流域所經的縣(市、區)政府確定縣(市、區)、鄉(鎮、街道)河段長以及村級(居委會)專管員。其他流域由所在地的市、縣(區)政府確定河長、河段長以及村級(居委會)專管員,並確定聯繫部門。各級河長、河段長名單由各級政府發文明確,通過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佈,並報上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河長、河段長職責。河長、河段長是包乾河流保護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督導下級河段長和相關部門履行職責,協調河流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間糾紛,組織整改包乾河流突出問題,開展水環境應急事件處置,協調處理流域保護管理、水環境綜合整治的重大問題。河長、河段長的聯繫部門,負責協助河長、河段長履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定期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河長、河段長。省級河長負責指導實施跨設區市流域保護管理和水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督促檢查。市、縣(區)河長、河段長具體承擔轄區內“三條藍線”劃定與管理、河流調查建檔、河流管養、水功能區監管、生態保護修復、水環境監管與治理、水環境安全隱患整頓及應急處置、聯合執法等工作任務,明確各相關職能部門及責任人職責分工,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水生態水環境保護修復與治理工作,按年度組織實施。鄉(鎮、街道)河長、河段長及村級(居委會)專管員的職責由縣(市、區)政府予以明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形成合力。流域所經市、縣(區)政府要對本轄區內河流進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現狀,制定具體可行的治理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級河長、河段長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工作指導,及時分解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各級聯繫部門要積極配合河長、河段長開展工作,主動與相關職能部門加強溝通協調。省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若干意見》任務分工要求,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河長制”實施工作。各市、縣(區)政府要進一步明確本級相關部門的具體職責。

(二)加強督查,嚴格考覈。各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要組織對轄區內“河長制”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考覈,並將年度考覈結果納入各級政府流域保護管理、保障水安全工作的考覈內容。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充分利用各類媒體深入宣傳實施“河長制”的重大意義和各地的典型經驗,及時曝光各類涉水違法行爲,倡導文明的生活習慣,提高公衆的生態環保意識,逐步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流域保護和水環境整治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