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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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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證明書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税人交納車輛購置税後,由税務機關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核發完税證明的作用:一.既是納税人交納車輛購置税的完税依據,也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根據政策規定,納税人應當持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完税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税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二是便於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税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税時查驗;三是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有利於強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現象;四是核發完税證明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分為正本和副本.主要內容有:編號、納税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牌照號碼、完税(免税)、徵收機關名稱、經辦人簽章等.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第15號令】第十九、二十和二十條有如下規定:
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申請補辦完税證明前應在《中國税務報》或由盛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税務局指定的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申請表》。
納税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據納税人提供的車購税繳税憑證或主管税務機關車購税繳税憑證留存聯,車輛合格證明,遺失聲明予以補辦。
車主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向原發證税務機關申請換、補,主管税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遺失聲明核發完税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一、《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的核發
税務機關對徵(免)税車輛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徵税車輛在《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徵税”欄加蓋“車購税徵税專用章”,免税車輛在《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免税”欄加蓋“車購税徵税專用章”。《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
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的使用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正本由納税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於辦理車輛註冊登記。《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不得轉借、塗改、買賣或者偽造。
三、《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的補辦
(一)納税人應提供的資料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税人應及時在《北京日報》(地址:東城區建內大街26號新聞大廈11層1106房間;聯繫電話:65594132)或《中國税務報》(地址:宣武區槐柏樹后街21號;聯繫電話:63183021)刊登遺失聲明,內容包括:納税人名稱、車輛廠牌型號、車輛牌照號碼及完税證明號碼(可到原發證税務機關查詢)。納税人到原納税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換(補)手續,填報《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申請表》(此表可登陸北京市國家税務局網站下載中心下載或在車輛購置税徵收單位領齲為給您提供便利,在您辦理納税申報時税務機關可代您打印此表),並分別不同情況提供下列資料:
1、納税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
(1)車主身份證明,包括:
①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户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③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④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購置税繳税憑證》的第二聯。
(3)車輛合格證明,包括: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4)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
(5)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納税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提供:
(1)《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1份複印件)。
(2)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
(3)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税務機關應核發及退還的資料。
1、核發的資料: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正、副本(納税人在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後《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只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正本)。
2、退還的資料:
納税人提供的以上資料,除《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刊登遺失聲明的報紙外,其他資料,經税務機關審核後均退還納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