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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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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 證明書

車輛購置附加費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294號)第四條規定:車輛購置税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税額。
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
第五條規定:車輛購置税的税率為10%。 第六條規定:車輛購置税的計税價格根據不同情況,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税人購買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為納税人購買應税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納税人進口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計税價格=關税完税價格十關税十消費税(三)納税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税車輛的計税價格,由主管税務機關參照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最低計税價格核定。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15號)第三條規定: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税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複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報税聯由主管税務機關留存,其他原件經主管税務機關審核後退還納税人。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户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税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税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税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車輛購置税徵收管理辦法》規定:納税人辦理納税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税納税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税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
(一)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注暫住證明)或《居民户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外國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4.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二)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税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税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徵消費税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徵免税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以下簡稱合格證);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
(四)車輛完税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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