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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税完税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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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置税完税證明 證明書

購置税完税證明
例:原完税證明遺失。
納税人簽字(蓋章):
XXXX年XX月XX日
以下由税務機關填寫
接收人:
接收時間:
年 月 日
主管税務機關(章):
備註:
《填表説明
1、本表由車輛購置税納税人在申請辦理換(補)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時填寫。
2、“納税人名稱”欄,填寫車主名稱。
3、“納税人證件名稱”欄,單位車輛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車輛填寫《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名稱。
4、“證件號碼”欄,填寫《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居民身份證》及其他身份證件的號碼。
5、“車輛類別”欄,在表中所列項目中劃√。
6、“廠牌型號”欄,填寫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進(出)境領(銷)牌照通知書》或《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中註明的產品型號。
7、“備註”欄填寫補發完税證明號碼。
8、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納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務機關留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税人交納車輛購置税後,由税務機關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核發完税證明的作用:一.既是納税人交納車輛購置税的完税依據,也是作為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的主要依據.根據政策規定,納税人應當持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完税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税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二是便於攜帶,是車輛通行公路的合法證明之一,便於車輛通行公路和税務機關稽查車輛繳(免)税時查驗;三是核發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有利於強化管理,有效地防止偷税漏税現象;四是核發完税證明有利於車輛管理部門加強對車輛的分類管理和年檢查驗。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分為正本和副本.主要內容有:編號、納税人(車主)名稱、車輛廠牌型號、發動機號、車架(或車輛識別代碼)、牌照號碼、完税(免税)、徵收機關名稱、經辦人簽章等.
車輛購置税是對在我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税,它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演變而來。現行車輛購置税法的基本規範,是從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車輛購置税的納税人為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應税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徵税範圍為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税率為10%,應納税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計税價格×税率。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税暫行條例》規定,納税人應當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前,繳納車輛購置税。納税人應當持主管税務機關出具的完税證明或者免税證明,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沒有完税證明或者免税證明的,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得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手續。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不僅是眾多税費手續中的重要項目,也成了車輛登記轉移以及車輛移動中車輛手續的重要組成部分,需要隨車攜帶備查。
車輛購置税完税證明上記載了車輛所有人信息、車輛信息以及繳税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