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範文 > 文祕知識 > 納税證明如何開 證明書

納税證明如何開 證明書

推薦人: 來源: 閲讀: 2.6W 次
納税證明如何開 證明書

納税證明如何開
納税證明如何開
一、基本規定
納税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税人申辦藍印户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税人提供其納税情況的證明。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税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税款開具納税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所需資料
納税人需要税務機關開具納税證明時,應持《税務登記證》(副本)、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和要求提供《納税證明》機關、組織的文件等相關資料,書面向主管税務機關提出申請。深圳税務局從五個方面優化了綜合徵管系統的納税證明開具模塊。(一)規範納税證明的開具對象。實現了對零散税收納税人、無證户、註銷户、被委託代徵納税人及被代扣代繳税款的納税人開具納税證明,明確委託代徵的受託單位及代扣代繳義務人不能就其代徵、代扣税額開具納税證明。(二)實現了彙總開具納税證明的功能。對已審批確認增值税彙總申報的納税人,可關聯-總機構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彙總開具指定時期的彙總納税證明。(三)對特定人羣限制開具納税證明。對“非正常户”或“非正常註銷户”以及存在逾期未申報行為的納税人強制監控不允許開具納税證明。(四)滿足納税證明開具的特殊需求。如允許開具零納税額《納税證明》,客觀證明其納税情況;實現《納税證明》的重新開具功能,使納税人清理欠税後在納税證明中刷新其欠税信息。(五)規範納税證明的用章問題。鑑於税務文書用章規範性的要求以及打印設備配備等原因,取消了綜合徵管信息系統納税證明打印模板套用的電子公章,統一使用“納税證明專用章”。一、業務概述
納税人因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出國、企業參加某些政府部門的採購招標活動、企業參加國家有關部門的評比、總公司需要上市發行股票、納税人申辦藍印户口以及辦理出國定居等事項,有關部門要求納税人提供其納税情況的證明。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申請,通過審核確認,對納税人在一定時期內已繳納的税款開具納税證明的一項管理活動。
二、法律依據

三、納税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四、納税人應提供資料
1.需查驗的資料
持《税務登記證》(副本)查驗
2.需報送的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2)其他單位或部門的介紹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