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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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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證明 證明書

調動證明
調動證明
在職職工調動程序
必備資料:《社會養老保險職工增減花名冊》一式三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證明;勞動關係異動證明材料。
1、新招人員增加:用人單位報《增減表》到登記申報科,覈定繳費基數後即可;
2、從外地社會保險機構轉入的,須經我社會保險機構批准轉入,開具同意接收證明後,到原參保地轉移養老保險關係,再持《養老保險基金轉移單》按程序辦理。
3、外地調入人員增加:用人單位報《增減表》、職工調動證明、養老保險關係轉移證明到登記申報科,覈對養老保險關係接續情況後即可;
4、在職職工調出:用人單位報《增減表》、職工調動證明、調入地社會保險機構接收證明到業務大廳,覈實繳費情況後,無欠費的由業務大廳打傭養老保險關係轉移單》即可;
5、在職職工死亡:用人單位報《增減表》、職工《死亡證明書》到業務大廳,個人帳戶信息覈實後打傭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繼承單》,複覈準確,基金於當日發放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增強對註冊建造師的管理,典範榜樣註冊建造師的執業行爲,進步工程項目管理程度,保證工程質量和平安,依據《建築法》、《行政允諾法》、《製造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矩。
第二條中華百姓共和國境內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陸續教育和監視管理,適用本規矩。
第三條本規矩所稱註冊建造師,是指議定考覈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中華百姓共和國建造師資歷證書(以下簡稱資歷證書),並依照本規矩註冊,取得中華百姓共和國建造師註冊證書(以下簡稱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聽說經濟師證。擔任施工單位項目掌管人及處置相關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得擔任大中型製造工程項方針施工單位項目掌管人,不得以註冊建造師的表面處置相關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對全國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同一監視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新聞產業、民航等相關部門依照國務院規矩的職責合作,對全國相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視管理。
縣級以上場合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註冊建造師的註冊、執業活動實施監視管理;縣級以上場合百姓政府交通、水利、通訊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畛域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專業工程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視管理。
第二章註冊
第五條註冊建造師實行註冊執業管理制度,註冊建造師分爲一級註冊建造師和二級註冊建造師。
取得資歷證書的人員,聽聽一級建造師證。經過註冊方能以註冊建造師的表面執業。
第六條請求初始註冊時該當完全以下條件:
(一)經考覈認定或考試合格取得資歷證書;
(二)受聘於一個相關單位;
(三)到達陸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矩第十五條所列情形。
第七條取得一級建造師資歷證書並受聘於一個製造工程勘察、策畫、施工、監理、投標代理、造價研究等單位的人員,該當議定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提出註冊請求。
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受理後提出初審旨趣糾紛,並將初審旨趣糾紛和全部申報原料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審批;觸及鐵路、公路、港口與航道、水利水電、通訊與廣電、民航專業的,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該當將全部申報原料送同級相關部門審覈。契合條件的,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核發《中華百姓共和國一級建造師註冊證書》,並覈定執業印章編號。
第八條對請求初始註冊的,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該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20日內稽察達成,聘用。並將請求原料和初審旨趣糾紛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該當自收到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上報原料之日起,20日內審批達成並作出書面決計。相關部門該當在收到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移送的請求原料之日起,10日內審覈達成,並將審覈旨趣糾紛送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你知道經濟師證。
對請求轉化註冊、延續註冊的,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該當自受理請求之日起5日內稽察達成。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該當自收到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上報原料之日起,10日內審批達成並作出書面決計。相關部門在收到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移送的請求原料後,該當在5日內審覈達成,並將審覈旨趣糾紛送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
第九條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歷證書的人員請求註冊,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掌管受理和審批,實在審批程序由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對覈准註冊的,核發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同一樣式的《中華百姓共和國二級建造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並在核發證書後30日內送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註冊建造師的執業憑證,相比看一級建造師證。由註冊建造師自己保管、使用。
註冊證書與執業印章有效期爲3年。
一級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同一印製,執業印章由國務院製造主管部門同一樣式,盛自治區、直轄市百姓政府製造主管部門組織建造。(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
第十一條初始註冊者,可自資歷證書籤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請求。逾期未請求者,須契合本專業陸續教育的要求前方可請求初始註冊。
請求初始註冊須要提交下列原料:
(一)註冊建造師初始註冊請求表;
(二)資歷證書、學歷證書和身份證明覆印件;
(三)請求人與聘用單位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逾期請求初始註冊的,該當提供到達陸續教育要求的證明原料。
第十二條註冊有效期滿需陸續執業的,該當在註冊有效期屆滿30日前,依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矩請求延續註冊。(四)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延續註冊的,有效期爲3年。
請求延續註冊的,該當提交下列原料:
(一)註冊建造師延續註冊請求表;
(二)原註冊證書;
(三)請求人與聘用單位簽定的聘用勞動合同複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四)請求人註冊有效期內到達陸續教育要求的證明原料。
第十三條在註冊有效期內,聽說工作調動。註冊建造師轉化執業單位,該當與原聘用單位取消勞動相干,並依照第七條、第八條的規矩處分轉化註冊手續,轉化註冊後仍延續原註冊有效期。
請求轉化註冊的,該當提交下列原料:
(一)註冊建造師轉化註冊請求表;
(二)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三)請求人與新聘用單位簽定的聘用合同複印件或有效證明文件;
(四)任務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取消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四條註冊建造師須要擴張執業專業的,該當依照第七條的規矩請求專業增項註冊,並提供相應的資歷證明。
第十五條請求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