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範文 > 文祕知識 > 深圳領取出生證明 證明書

深圳領取出生證明 證明書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3.57W 次
深圳領取出生證明 證明書

深圳領取出生證明
深圳領取出生證明
根據深圳市政府相關文件要求,我院對您將領榷出生醫學證明》相關事項進行告知:
1、領取時間:提交的《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首次簽發登記表》及相關證件材料,並經審覈齊全有效15天后。每天8:00-11:30,14:00-17:30.
2、 領取地點: 本院1樓兒保科分診臺。
3、 領證人:必須是新生兒母親本人或獲得其書面授權委託的人。
4、 領證時須出示的證件:
4.1領證人是新生兒母親的,須出示其身份證原件。
4.2領證人是新生兒母親書面授權委託的人,須出示新生兒母親的身份證原件和領證人的身份證原件,並覈對授權委託書。
5、其他事項:參照《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相關規定。第一條爲加強《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範《出生醫學證明》簽發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本市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出生醫學證明》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出具的,證明嬰兒出生時狀態、血親關係以及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醫學證明。
第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應遵循屬地管理、客觀真實、規範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出生醫學證明》應由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以下簡稱簽發機構)依法出具。
《出生醫學證明》一經簽發,即產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出生醫學證明》及其記載的內容不予更換或變更。
第六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生的新生兒,依照本辦法取得由衛生部統一印製、簽發機構依法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但查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不予出具《出生醫學證明》,其戶籍登記,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出生醫學證明》免費辦理。簽發機構不得私自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委託市婦幼保健院爲具體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的訂購、發放、廢證處理、信息統計、監督指導等具體事務。
第九條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工作。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書面委託轄區承擔婦幼保健工作職能的醫療保健機構爲具體管理機構,明確受委託管理機構的職責,並將書面委託協議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空白《出生醫學證明》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逐級發放,並按編號先後順序登記、使用。
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可向市婦幼保健院申請領榷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簽發機構可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管理機構申請領榷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憑領發證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一條申請領取空白《出生醫學證明》時,申請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領證工作,填寫《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並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及加蓋公章。
第十二條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託管理機構不得向未取得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發放《深圳市出生醫學證明領發證》和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倒賣、轉讓、擅自出借《出生醫學證明》或使用非法印製的《出生醫學證明》,不得擅自跨機構、跨轄區借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四條出生醫學證明的印章應按照衛生部、公安部規定的印章式樣,依法定程序向公安部門申請刻制並備案。
不再具備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其出生醫學證明印章應同時廢止,印章交轄區衛生行政部門封存。
第十五條簽發機構應明確分管科室和領導負責《出生醫學證明》管理工作,並建立出生醫學證明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與流程,分別設專人負責《出生醫學證明》領發、打證和蓋章,嚴格遵守簽發程序,禁止在空白《出生醫學證明》上蓋章。
第十六條簽發機構應將《出生醫學證明》的管理規定和簽發流程進行公示,嚴格執行告知制度。
簽發機構應在產科門診和產科病房明顯處張貼《深圳市領發〈出生醫學證明〉告知書》,工作人員應做好告知書內容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第十七條簽發機構應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材料進行審覈,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當經簽發機構法定代表人同意,並告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簽發機構應按照檔案管理的規定,將出具《出生醫學證明》的相關材料按首次簽發、換髮、補發分類進行歸檔,永久保存。
第十九條各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至少對轄區內各簽發機構《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在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全市《出生醫學證明》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