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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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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證明書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辦理流程
流動人口生育登記備案規定
一、生育登記備案對象、機構
凡流動人口育齡婦女擬在深圳市懷孕、生育子女的,應在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生育登記備案手續,並憑現居住地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到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接受產前檢查或生育。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暫住證或居住證;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女方戶籍地辦理)或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女方近期(三個月內)孕檢證明;
(四)辦理二孩生育登記備案的,還需提供戶籍地計生部門批准的二孩生育證及二孩審批表;無二孩生育證及二孩審批表的,需提供戶籍地社區(村、居委)、鄉(鎮、街道)、區(縣)三級計生部門出具的符合戶籍地二孩生育政策的計劃生育證明;
(五)屬下列情形的,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一孩病殘兒的,提供病殘兒鑑定表(可提供複印件,由原審批部門註明“與原件相符”,並加蓋公章);
2、原農業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農轉非戶口底冊複印件(派出所註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
3、雙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與父母不同時期的合影照片,並根據覈實部門要求帶小孩目測;
4、收養的,提供收養證;
5、其他情況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時當地市級以上計劃生育部門有關生育政策文件。
三、辦理一孩生育登記程序
(一)本省戶籍育齡婦女應在懷孕後三個月內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在認真核實本人婚育狀況後,對符合政策生育的,應及時在其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的“一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欄目內加註“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樣,並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二)外省戶籍育齡婦女應在懷孕後三個月內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在認真核實本人婚育狀況後,對符合政策生育的,應及時在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目內加註“符合政策生育壹孩”字樣,並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四、辦理二孩生育登記程序
(一)本省戶籍育齡婦女持本規定第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對符合廣東省二孩生育政策的,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給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申請人戶籍地發放的廣東識計劃生育服務證》“二孩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之“備註”欄目內加註“戶籍地批准生育貳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貳孩”字樣,並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二)外省戶籍育齡婦女持本制度第二條第(一)、(二)、(三)、(四)、(五)項材料,到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提出登記備案申請。
對符合其戶籍地生育二孩政策的,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應及時將相關材料移交給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申請人戶籍地發放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現居住地查驗記錄”欄目內加註“戶籍地批准生育貳孩”或“符合政策生育貳孩”字樣,並簽名蓋章;同時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供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產婦進行孕期檢查及接生前查驗。
五、不符合生育政策規定的處理
在辦理生育登記備案過程中,對經覈實不符合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懷孕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同時還應及時與其戶籍地溝通,並做好說服教育工作,督促其落實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