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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書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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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協議書 協議書

甲方(收養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養人):×××(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收養×××(被收養人姓名)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被收養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被收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健康狀況、現住址)
  第二條 收養人×××是××單位的××(職務),現年××歲(已婚的,收養人爲夫妻雙方),住在×市×區(縣)××街××號。
  第三條 收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清楚收養人的健康、財產等收養法規定的條件)符合收養的條件。
  第四條 送養人的基本情況(寫明送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爲什麼要送養的理由)。
  第五條 收養人×××保證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盡扶養被收養人之義務。
  第六條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日內,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本收養協議自×××公證機關公證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說明
  收養協議是指收養人與送養人之間達成的有關收養被收養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收養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根據《收養法》的規定,收養是確立擬製血親關係的重要途徑。因此,收養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以充分維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收養法》第4條規定,被收養人的條件是: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①喪失父母的孤兒;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無子女;②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③年滿三十五週歲。
  送養人的條件是:①孤兒的監護人;②社會福利機構;③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⑤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爲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簽訂收養協議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收養協議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雙方簽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見《收養法》第14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週歲以上,但如果收養人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除外。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2)登記與公證。這不是收養的必須程序。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收養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
  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3)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