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範文 > 文祕知識 > 土地無償使用證明 證明書

土地無償使用證明 證明書

推薦人: 來源: 閱讀: 1.6W 次
土地無償使用證明 證明書

土地無償使用證明
無償使用證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證明。但是無償使用房產,承租方是要按房產原值交房產稅的,原值*70%*1.2%,遠遠大於有償使用公司代個人繳納的房產稅,所以還是選擇籤一個租賃合同,可以把租金寫低一些,去地稅代-開-房-租-發-票,交一些房產稅。
房屋無償使用證明只要你與房東簽訂即可,但稅務人員不是蠢人,簽訂時要合符常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 文件規定:
一、關於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房產稅問題
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餘值代繳納房產稅。
因此,即使簽訂了房屋無償使用證明合同,其房產稅應當由實際使用人按照房屋原值減除10%-30%後餘值依照1.2%計算繳納房產稅。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因此,貴公司作爲應稅土地實際使用人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值得說明的是,按照房屋餘值計算繳納房產稅大大小於按照租金繳納的房產稅。
1、沒聽說過什麼辦理土地使用證明。目前農村建房,先是辦建房手續(有的地方叫“建房許可證”),房子建好以後辦《土地使用證》。
2、不知道你說的“購置宅地”是何種意思?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禁止買賣。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纔可以申請宅基地,無償使用集體土地建房。如果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給予對方適當補償而獲得土地使用權,也只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建房,辦理辦建房手續,最後辦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證。所以不存在要轉讓方辦手續的問題。
出讓須知提到“期滿收回”
本市近期預申請出讓的地塊,無論是商用、住宅、商辦用地,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預申請須知》都提到“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賢區莊行鎮南亭公路南側、冷涇港東側區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無償收回”;商辦用地―――漕浦4號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商業用地―――唐鎮新市鎮A-1-7地塊,其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出讓人收回並補償相應殘餘價值”。
有關“土地使用期滿無償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屆人大四次會議現場,包括大華集團董事長金惠明、新長寧集團董事長馮在內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餘亮表示,近期沒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臺。“預申請須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滿後處理方法”,只不過是把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前移”到了預申請階段,等於“事先告知”。
期滿延期未準才收回
按照餘亮的說法,現行的土地出讓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相關內容。隨後找到一份《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範本。
其中,第27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出讓人同意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出讓、租賃等有償用地手續,重新簽訂出讓、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讓價款、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28條規定:“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者應當交回國有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註銷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
市規土局在網站上說明:預申請須知中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是針對《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第28條的內容,明確該宗土地出讓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該宗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理方式。
也就是說,預申請出讓須知提到的“土地期滿後的處理方法”,其實是摘選了土地出讓合同的部分語句。由於除了開發商外,外界普遍沒機會看土地出讓合同書,此次公佈出來後,便形成了對“使用期滿土地要回收”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