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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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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招募協議書 協議書

  應募方:(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省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以下簡稱“中部支教計劃”)由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和省發改廳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在省內普通高等學校和省外普通高等學校海南生源中招募大學畢業生,到我省中部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鄉鎮主要從事爲期1-3年的支教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根據海南省大學生志願服務中部支教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審定確認後,甲方入選中部支教計劃項目,首次簽約期爲年(1年或3年)。甲方首次簽約期爲1年若申請延長服務期爲2年需於下一年度3月提出申請,經服務縣項目辦同意並報省項目辦,省項目辦根據下一年度中部支教計劃服務崗位規劃要求,確定延期志願者。
  爲切實維護雙方的正當權益,保證中部支教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甲乙雙方就相關事項簽訂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權利
  1.服務期間,甲方享受每月1000元生活補貼、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普通門診保險。服務單位爲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2.服務期滿,經考覈合格的,享受海南省組織部、共青團海南省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勞廳、省發改廳、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聯合發文《關於加強海南省中西部計劃大學生志願者培養使用的意見》(瓊團聯字[2011]1號)規定的相關政策支持以及所在高校出臺的相關政策支持。經考覈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第二條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中部支教計劃,所提供的個人資料、信息全面、真實、準確;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外,不以任何事由拖延;
  3.按時參加乙方、高校項目辦組織的體檢、面試和省項目辦組織的集中培訓;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體檢和培訓考覈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與服務縣項目辦簽訂服務協議,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中部支教計劃各項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因不可抗力因素需提前終止協議的,經向所在縣項目辦提出申請,並報省項目辦同意,做好工作交接後方可離崗,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覈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或因其它情況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將其召回,終止協議;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乙方義務
  1.組織甲方參加體檢、面試和如期赴服務市縣報到、參加集中培訓;
  2.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3.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4.根據工作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5.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爲其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省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爲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訂。
  第九條甲方經培訓考覈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訂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本協議書壹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持壹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服務期滿,協議失效。(高校團委一份,省項目辦、錄取志願者各一份)
  第十一條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協議簽訂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