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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證明申請表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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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證明申請表 證明書

稅務證明申請表
稅務證明申請表
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
境內
支付人支付方名稱 聯繫人
支付方地址 聯繫電話
稅務
代碼(國稅) 付匯銀行
(地稅) 付匯賬號
境外
收款人收款方名稱
收款方地址
收匯銀行 收匯賬號
國家或地區 境內外機構
是否關聯
合同或協議名稱 合同號碼
合同總金額(或支付標準) 幣種
已支付金額 幣種
本次支付項目 預計付匯日期
本次付匯金額 幣種
本次付匯摺合人民幣金額 匯率
合同執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已繳納營業稅 已繳納個人所得稅
已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稅率 應稅所得率
免予徵稅□不予徵稅□
申請人
聲明我謹在此聲明:以上呈報事項準確無誤,如有不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字和蓋章:申請日期:年月日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意見:
經辦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說明
1、“稅務代碼”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國稅)和稅務機關管理碼(地稅)。
2、境外機構或個人“收款方名稱”和“地址”應註明外文全稱(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除外)。
3、“境內外機構是否關聯”項目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所述條件填寫。
4、“本次支付項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項目名稱填寫。
5、支付項目如涉及應稅事項,“本次付匯金額”應爲含稅金額。
6、“匯率”填寫申請當日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基準匯率;如已繳納稅款的,填寫計算稅款時的匯率。
7、“本次付匯金額涉稅情況”只填寫已繳納稅款情況。
8、本申請表在向國稅局主管機關和地地稅局主管機關申請出具《稅務證明》時分別提交一份。
本表一式兩份,一份企業留存,一份報主管退稅機關。
一張報關單有多筆數據的,按筆開具多份
填表說明:
原報關單號:退運貨物原出口報關單號碼
報關日期:報關單出口日期
覈銷單號:覈銷單號碼
出口發票號:出口發票號碼
商品代碼:標準商品代碼
商品名稱:名稱可爲商品碼庫中的商品
出口數量:原報關單出口數量
出口美元離岸價:原報關單出口美元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原財務上做銷售所用的外匯人民幣牌價。
計稅金額:外貿企業填寫原出口貨物進項金額,實行免抵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填。
已退稅額—增值稅:外貿企業填原出口貨物已退增值稅
已退稅額—消費稅:外貿企業填原出口貨物已退消費稅
退貨數量:本次退貨數量
退貨計稅金額:外貿企業填寫原出口貨物進項金額×本次退貨數量/出口數量
應調整免抵退稅額:生產企業填出口美元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本次退貨數量/出口數量
應退回已退稅款—增值稅:外貿企業填寫退貨計稅金額×原退稅率×本次退貨數量/出口數量
應退回已退稅款—消費稅:原已退消費稅×本次退貨數量/出口數量
繳款書號碼:補繳稅款入庫繳款書號碼
入庫日期:補繳稅款入庫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