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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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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證明書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關於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補充說明
關於申請人身份證明的補充說明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深圳常住戶口居民——《居民身份證》;
2、外地居民——《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3、現役人員——軍隊未統一辦理《居民身份證》前,《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休證》、《離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4、港澳居民——港澳身份證,以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或護照;
5、臺灣居民——經我市公安機關加註暫住手續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經我市臺辦審覈的《臺灣居民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申請表》;
6、境外人員——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即護照)和居留證明,居留證明包括居留證、暫住證或《暫住人口登記表》等;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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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是指
1、深圳常住戶口居民——《居民身份證》;
2、外地居民——《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3、現役人員——軍隊未統一辦理《居民身份證》前,《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退休證》、《離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證明;
4、港澳居民——港澳身份證,以及《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或護照;
5、臺灣居民——經我市公安機關加註暫住手續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及經我市臺辦審覈的《臺灣居民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申請表》;
6、境外人員——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即護照)和居留證明,居留證明包括居留證、暫住證或《暫住人口登記表》等;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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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暫住地居住的內地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明人》,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2、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3、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4、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5、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注暫住證明。
6、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爲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7、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