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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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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電算化管理制度 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爲推動本公司會計電算化發展,規範會計電算工作,按照財政局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本公司。第三條 會計電算化管理內容包括崗位設置、發展規劃、建立信息系統、制定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和推廣等。公司負責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具體實施工作。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職責第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工作及人員情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會計電算化工作,定崗定員,保持相對穩定。第五條 電算專管員必須精通財會業務,並且負責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單位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二、監督會計電算化有關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三、對財會軟件進行日常維護;四、保證計算機軟件和硬件的財產安全;五、控制會計軟件的運行;六、對操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七、負責財會軟件的學習、應用和推廣;八、負責組織系統內操作人員的培訓工作。第六條 各單位必須對操作人員的上機、密碼和使用權限進行嚴格管理,建立相應的操作管理制度。與會計業務無關人員,沒有經過上機培訓人員不得作爲操作人員。第七條 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範使用計算機和財會軟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不得自行修改。第八條 操作人員的密碼應當嚴格保密;更換操作人員或密碼泄密後,必須及時更改密碼。第九條操作人員如果離開工作現場,必須在離開前退出財會程序,防止其他人員越權操作。第三章 電算記賬的規則第十條 嚴格按照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和軟件程序,以及總公司的有關統一規定,進行業務處理。第十一條 總公司對財會軟件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未經總公司同意,各單位不得隨意使用其他財會軟件。第十二條 總公司負責設置一、二級會計科目。二、三級科目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增設。第十三條 爲確保電算記賬準確、高效,記賬過程中實行三審制,即事前審覈、事中審覈、事後審覈。第十四條 記賬憑證原則上由手工填制,如果據以填制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已輸入計算機或可從機內現有賬簿中計算生成記賬憑證所需數據,記賬憑證方可由計算機打印輸出,代替手工記賬憑證;這時須由操作員、複覈員、主管員共同簽章,並按規定裝訂成冊,做爲會計檔案保存。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程序設計人員不得兼任憑證錄入工作。第十六條 已輸入總賬、明細賬的數據,如有差錯,均須另編補充憑證或負數衝正憑證,重新輸入;如原始憑證是正確的,操作員輸入錯誤應在輸入的更正憑證中註明實際輸入數據的更正內容,包括原始的日期、編號及錯誤原因。第十七條 存在計算機軟盤或硬盤內的各種賬冊,在未打印成文本輸出之前,應視同會計檔案妥善保存,並應留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