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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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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安全管理準則 規章制度

  □ 總則
  (一)本公司爲維護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員物品之損害特訂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安全管理,包括空襲、火災、竊盜、風災、地震、水災及身體傷害的預防及搶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揮監督除身體傷害由平時業務上的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外,應組織統一安全衛生委員會及消防隊。本公司人員均有防止災變及搶救損害的職責。
  (五)領班以上的幹部均應熟悉有關安全管理的準則,並監督訓練屬下人員確實遵守。
  (六)本公司現場工作人員應視其智力體力調配適當的工作,俾危險發生時,能從容應付。
  (七)代理人員必須熟悉被代理人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
  (八)危險發生時,除採取必要行動外並應立即向上級人員報告。
  □ 火災防護
  (九)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菸及攜帶引火物品,但在規定時間及地點吸菸不在此限。
  (十)工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於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十二)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並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並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十三)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並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同時要熟練使用方法。
  (十四)電線不得接用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十五)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並應有監工人員在場。
  (十六)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颱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十七)爐竈、煙囪、煤氣等易引起燃燒的設備應經常檢查。下班時並應檢查處理後始得離開工作場所。
  (十八)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人員,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十九)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並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二十)發現火災應迅速將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二十一)火災時工作單位主管應一面參加搶救,一面沉着指揮救火,並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並應通知其他單位戒備,如有大鐘應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發生時,電話總機應優先接通火警電話。
  (二十三)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溼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 竊盜防範
  (二十五)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後應放置於安全之櫥櫃中,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二十六)守衛人員應隨時注意進出人員。
  (二十七)夜間值勤的守衛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在公司內巡邏。
  (二十八)主管對經管財物人員應隨時注意其私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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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攜出物品時,應先取具公司規定之物品攜出證件,保衛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三十)辦公室應於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後關閉門窗,並確實下鎖。
  (三十一)竊案發生後,應保護現場,報有關單位偵察。
  □ 風災、水災、地震之防護
  (三十二)氣象機關發佈颱風警報後,守衛及有關單位應隨時注意收聽報告颱風動向的廣播轉知總經理、經理或廠長。
  (三十三)颱風接近本地區前,採取下列預防措施:
  1.關閉門戶,如有特別防範設備,亦應裝上。
  2.熄滅爐火,關閉不必要之電源或煤氣。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於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蠟燭、油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乾糧。
  (三十四)強烈颱風襲擊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關閉電源或煤氣來源。
  2.非絕對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時應嚴密戒備。
  3.重要文件或物品應有專人看管。
  4.門窗破壞時,警戒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衝及之處,應採取緊急預防措施。
  (三十六)爲防止震災,易燃物不應放在高處,以免落地造成災害。
  □ 身體傷害的預防
  (三十七)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三十八)發生傷害時,應急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三十九)工作地點的頂上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強烈腐蝕性的濃酸時,應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與身體接觸。
  (四十一)在灰塵飛揚中工作者,應帶上口罩及眼鏡。
  (四十二)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機時,應注意吊起物體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應嚴密檢查是否堅固。
  (四十五)玻璃、洋釘或鐵絲等不得任意拋棄。
  (四十六)不得穿着鬆弛衣褲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機器。
  (四十七)工具應放置於工具箱中,工具箱應儘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且不得放置於衣袋中。
  (四十九)鍛鑄或焊接時應注意遠離他人,並應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車機車、堆高機、起重機其駕駛員必須領有駕駛執照或爲公司指定人員,無照人員不得駕車,亦不得練習駕車。
  (五十一)駕駛汽車或機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五十二)特種作業的監督人員應明瞭該項作業的特殊危險,隨時告知其屬下工作人員。
  (五十三)遇停電時要立刻關閉總開關,送電時在開各開關之前,要先開總開關。開主開關時須預先與關係者聯絡。
  (五十四)凡電器機器的修理,更換保險絲檢查或其他有觸電之危險時必先關閉開關而後行之。
  (五十五)高壓電線作業未先確認死線前不可進行作業。
  □ 機械工具的處理
  (五十六)使用機械工具前必須先檢點有無異狀,無異狀時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機械或新裝置使用的機械類,必須得所屬主客的准許,並聽取說明後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開始發動時應先用口號(呼聲)或適當的方法聯絡同事周知,再確認周圍的安全狀態後行之。
  (五十九)機械的清掃注油時應轉動停止後行之,但得特別許可時不在此限。
  (六十)如無必要避免機械的空運轉。
  (六十一)計器類要經常做正確的保養,尤其是密閉加壓機械更要嚴加留意。
  (六十二)對於壓力計、溫度計及其他計器類要特別小心操作,並在其規定的示度範圍內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裝卸、切斷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損,除非經特別允許作業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襲的防護
  (六十四)關於空襲的防護,應嚴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規定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六十五)本辦法所稱空襲避難,係指發佈緊急警報後,或突然遭受空襲時,人員、車輛、重要文件所應採取的避難行動。
  (六十六)實施避離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1.關閉門戶,熄滅爐竈煙火,關閉自來水龍頭。
  2.應接受服勤人員的指導,不得在街巷之間、防空壕洞前或戶外徘徊觀望。
  3.敵機臨空投彈時,應躺伏地上,緊靠牆基,將頭部及胸部稍微擡起,使腕着力於地,並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張開,以防爆炸及震動的傷害。
  4.守衛及接線員注意警報音響,或攜帶半導體收音機,收聽廣播消息。
  5.凡參加消防隊組織的人員,應依照規定執行勤務。
  (六十七)緊急警報發佈後,人員行動準則如下:
  1.公司的人員,應立刻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進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堅固建築物底層,實施避難。
  2.工廠人員,攜帶重要文件、帳冊、財務等應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實施掩蔽。
  (六十八)緊急警報發佈後,車輛(包括甲、乙種車輛)行動準則如下:
  1.在市區內行駛中的車輛,應就近向馬路兩旁疏開停放,但在幹道向郊外行駛中的車輛,得繼續駛往郊外疏散。
  2.在市區停放的車輛,應一律禁止行駛。
  3.在郊區的車輛,不得進入市區,就近疏開掩蔽。
  (六十九)緊急警報發佈後,消防人員應立即出動,駛往指定地點,分別執行下列各項任務:
  1.維持秩序。
  2.指揮人車避離掩蔽。
  3.保護公司安全。
  (七十)夜間聽到警報,守衛人員立即熄滅一切燈火,嚴禁露光。
  (七十一)本準則經呈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